8月10日,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杰接受《人民日報》記者采訪,在談到維護記者權益時,柳斌杰表示,只要記者實事求是地報道,任何時候都不能作為誹謗、誣陷的證據(jù)。如果記者反映的是真實情況,就應該受到保護。因為記者只能進行采訪和報道,他不是法官,無法核實和判斷事實證據(jù)。所以對記者正當?shù)牟稍L要求要予以保護。
就在這篇報道見報的同日,幾家媒體報道了郭德綱鄰居再打記者的新聞。8月11日,3家媒體記者采訪郭德綱別墅違建拆除情況時,受到郭德綱鄰居威脅,一名記者被打。打人者甚至聲稱“見一個打一個”。如此囂張的言行,比郭德綱的徒弟還要過分。尤其是在郭德綱徒弟打人事件已處于輿論風口浪尖之際,這些人敢再打記者,公然挑釁公眾輿論的暴力行為,其膽量從何而來?難道,打記者正在成為一種抵制輿論監(jiān)督的“習慣”?
近期,屢屢發(fā)生記者及媒體權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有些公眾人物或者公司,蔑視媒體的權利和記者的尊嚴。如霸王公司人員沖擊刊登其負面新聞的報社,郭德綱徒弟毆打前去采訪的記者,均屬此類情況。他們仗著自己有錢、有地位、有名聲,就不把記者和法律放在眼中,視暴力為當然。
另外,還有一種是靠權力“打”(擊)記者。有些官員利用公權力打擊、報復記者的行為,近來并非少見。如前段時間,記者因報道紫金礦業(yè)負面新聞,被當?shù)毓膊块T上網(wǎng)通緝。更早,有地方官員因為記者報道了當?shù)鼗蚱浔救说男侣,就以誹謗罪為名進京拘記者。
對一些侵害記者正當采訪權及媒體報道權的做法,柳斌杰署長的表態(tài)是一種嚴正的回應。而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柳斌杰署長的說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闡述了對“無法核實和判斷事實證據(jù)”的報道的保護或容忍原則。對此,國際通行慣例也認為應持“必要的容忍”原則。不論是公權力機構、公眾人物還是社會各界,如能如此對待記者與輿論監(jiān)督,那么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打記者”事件就會大大減少。
新聞報道既是媒體的工作職責,也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權利。對這一點共識的強調(diào)與重復,早已不可勝計,但是為什么對媒體權利侵害的現(xiàn)象依舊上演?這固然表明,我們所不得不面對的一個社會轉(zhuǎn)型期更加復雜的權力或利益格局的事實,但它同時也讓人深思:一直以來,對媒體權利的保護,我們是不是說得太多而做得太少?
如何建立起一種權責對等的機制,需要有更具體的措施與法律保障。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尤為值得關注的是柳斌杰署長的這一段話:“目前,我們正在研究如何采取更進一步的措施,在已出臺的法規(guī)規(guī)定基礎上,盡快出臺關于規(guī)范新聞采訪秩序的意見,包括規(guī)范采訪活動中相關聯(lián)的黨政部門、新聞單位、新聞記者、新聞當事人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包括規(guī)范媒體自身行為等!
這無疑是必要之舉。而除此之外更值得期待的,則是加快新聞媒體及輿論監(jiān)督的立法進程,以法律來表達真正的保護與規(guī)范。
當然,與此同時,媒體與記者也應該加強自律,珍視手中的權利與話語權,自覺遵守職業(yè)道德和行業(yè)規(guī)范,在采訪等職務行為中,體現(xiàn)出更高的職業(yè)精神與專業(yè)素質(zhì)。如此方能贏得新聞當事人以及社會的尊敬。
參與互動(0) | 【編輯:朱鵬英】 |
相關新聞: |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