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9月16日電 據(jù)澳門日報報道,排期于下周開議的澳門立法會新會期審議表決的《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特區(qū)政府接受二常會建議,檢察官及廉政公署代表將不加入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避免將選舉“組織者”管委會與選舉“警察”混為一談,以免帶出不信任公職人員的訊息。
已在上一會期末完成委員會細則審議的《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將是16日開始的新一個立法會期首先安排全體大會討論表決的法案之一。法案中建議加入廉政公署、檢察官代表組成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條文,在第二常設委員會小組討論期間引起激烈討論。
《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建議,組成選舉管理委員會的6名永久性居民,必須有1名檢察官及1名廉政公署代表。
二常會審議意見書指出,委員會大多數(shù)成員不接受管委會由來自以打擊犯罪為主要職能的實體的代表預先組成,認為由法律指定一些成員必須來自檢察院及廉政公署,或會產(chǎn)生某種不信任的感覺,也暗示立法者不相信行政長官選出“有適當資格的市民”,這絕非立法者的本意,因此委員會不同意對公共事務人員加上卷標從而帶出不信任的訊息。
另一方面,預先確定某一機關的組成將限制委任者的權力,而且設立管委會的人士有此意愿,法律并不妨礙其委任檢察院、廉政公署或任何其它實體的成員,只要符合永久性居民及“適當資格”的法定要件。委員會不反對管委會的成員由5名增加至7名的建議。
最后特區(qū)政府應委員會建議,撤回法案的修改建議,維持“由具備適當資格的4名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永久性居民擔任委員,但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和立法會議員除外。”即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維持由1名主席及4名委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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