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2日電 據香港明報報道,在內地經營廢紙生意的香港商人稱因恐生意不穩(wěn),將天水圍物業(yè)轉到女兒名下,但不務正業(yè)的女兒卻在澳門簽下欠債文件。女兒回港數天后自殺身亡,其父母及后發(fā)現物業(yè)已遭賣掉,日前入稟香港高院,要求法庭頒令指有關買賣合約無效。
原訴人為死者甘少斯母親兼遺產執(zhí)行人聶美蕙,及甘父甘毓輝,控告物業(yè)買家李貴新。入稟狀透露,甘父在內地經營廢紙生意,2000年以198萬元購入天水圍嘉湖山莊麗湖居單位,讓兩夫婦及3名女兒同住。惟甘父恐生意不穩(wěn),遂將單位轉名予當年未滿20歲的女兒甘少斯。
入稟狀稱,甘少斯自畢業(yè)后一直沒有工作收入,全由甘父照顧。2004年8月26日她在澳門賭錢,輸掉身上款項后,在賭場內有不知名人物借錢給她繼續(xù)賭,結果輸掉共85萬元。甘少斯在威迫下簽署一些她沒有看清楚內容的欠債文件,然后被人帶回港收數。
甘少斯的家人報警,眾人到警署落案后離開,但甘少斯不知所終。同月31日,甘少斯被發(fā)現在大帽山郊野公園內燒炭身亡。
原訴人指出,當日警方曾向夫婦出示一份樓宇買賣合約,顯示甘少斯同意以120萬元將天水圍單位出售,并指已收下85萬元,成交日期為同年9月27日,但買家一欄留空,也沒有買家簽署。
當兩夫婦于同年11月處理女兒的遺產時,卻發(fā)現土地注冊處有一份有關天水圍單位的中文買賣合約登記,顯示甘少斯于同年的8月27日簽署同意將單位售予被告,夫婦遂報警。
原訴人指女兒只是單位的信托人,甘父才是物業(yè)的真正擁有人,加上其女兒在不當的影響下簽署買賣合約,甚至合約上買家的名字也是后期補加,故要求法庭裁定有關合約無效。
另一方面,原訴人指若法庭認為有關合約仍具法律效力,則要求被告交出抵債后的余下樓款,即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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