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陳奕迅父受賄案重審 4名建筑商再申終止聆訊
2008年03月11日 15:32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發(fā)表評論
律師行合伙人馮啟念10日被辯方傳召,指于2002年11月獲建筑公司委聘,協(xié)助被廉署拘捕的兩名員工。馮啟念多次獲委任為淫審處、勞審處委員。(圖片來源:明報(bào))
重回區(qū)域法院受審的首被告沈超,涉嫌賄賂房署總工程師陳裘大,他被控行賄公職人員,10日由代表律師申請終止聆訊。(圖片來源:明報(bào))
中新網(wǎng)3月11日電 據(jù)香港明報(bào)報(bào)道,4名建筑商人涉嫌賄賂香港房署前總工程師陳裘大(藝人陳奕迅父親),原審時反指廉署偷錄被告與律師會面,違反法律專業(yè)保密特權(quán),2005年被裁定終止聆訊后遭上訴庭推翻,頒令在區(qū)院重審。案件10日再開審。辯方再度申請終止聆訊。
4名被告沈超、黃洪基、余志偉及王天心的律師均向法庭申請終止聆訊,并傳召何敦、麥至理、鮑富律師行合伙人馮啟念律師作供,他供稱律師行于2002年11月7日、即廉署搜查建筑商當(dāng)日,獲指示與被捕員工見面,但馮啟念當(dāng)日下午未能接觸被告。
辯方又重申,廉署于搜查公司前數(shù)月,暗中拘捕證人及要求其當(dāng)特赦證人,之后特赦證人獲指示偷錄余志偉與律師會面,所以廉署明顯在知情下剝削被告與律師見面的保密權(quán)利,違反《基本法》。
【編輯:劉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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