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6月30日電 據(jù)香港明報報道,香港康樂及文化事務署三級康樂助理員因財困向下屬借貸200元周轉,未料觸犯身為公職人員索取利益罪遭廉署起訴,他昨日坦承認罪,稱為供養(yǎng)患腎病外母花費畢生積蓄,故當日向下屬借錢買菜,但已迅即還款,最后被判無條件釋放。
有法律界人士批評廉署有關起訴不近人情。廉署回應稱不會評論案件。
被告劉某任職康文署三級康樂助理員,派駐荃景圍游樂場,負責督導署方工人。去年7月某日,被告因財困,在沒有康文署及行政長官的許可下,向下屬、一級工人劉X英借款200元周轉。被告稍后出糧,已還款給下屬。警誡下被告承認控罪。
辯方求情說,被告外母患腎病,腎功能僅余15%,他花費積蓄購置洗腎機為外母治療,導致經(jīng)濟拮據(jù),當日被告不夠錢買菜才被迫向下屬借款。被告與事主共事同一部門達6年,但被告不知借款須先得到特首及上司批準,他3日后出糧已實時還款。被告上司呈上兩封求情封,形容他工作勤奮。被告僅技術上犯錯,望予輕判。被告又指連續(xù)兩年喪父喪母,38年任職以來從未犯過錯失。主任裁判官聞言開恩,判被告無條件釋放。
大律師陸偉雄說,若公職人員行賄貪污,即使1元都必須起訴。他指全部案件均由律政司決定是否起訴,并非廉署,控告被告是屬合理,因為他違法,但法律不外乎人情,可考慮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陸認為裁判官已盡力未有判罰被告,但被告仍會留有案底,可能因而失去長俸。他認為律政署及廉署為了200元起訴,有點不近人情。
根據(jù)香港《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身為“訂明人員”未得行政長官許可索取及接受金錢利益,均屬違法。此例目的是為免有人利用職級以權謀私。其中“訂明人員”指特區(qū)政府轄下的受薪職位的人,無論該職位屬永久或臨時性質;而“利益”包括任何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傭金,其形式為金錢、任何有價證券或任何種類的其它財產(chǎn)或財產(chǎn)權益。換言之,在特區(qū)政府工作的公職人員不能向同事或下屬借貸,即使金額僅1元亦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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