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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被襲案判決引熱議 輕判只怪方舟子跑得快?

2010年10月12日 15:14 來源:北京晚報 參與互動(0)  【字體:↑大 ↓小

  兩天來,肖傳國10萬元買兇被判5個半月拘役引發(fā)了公眾熱議,很多人認為判罰過輕,不能體現其10萬元買兇的主觀惡性,也不足以警示此類買兇傷人犯罪。此案中,方舟子、方玄昌的傷情均未達到故意傷害罪要求的輕傷,從某種意義上說,肖傳國只“買兇”卻未能“傷人”,這也是導致案件未能以故意傷害罪定性的原因。對此有人提出疑問,難道“肖獲輕判,就是因為方舟子跑得快”?買兇行為本身就不算犯罪嗎?

  法律人士介紹說,在刑法中,買兇傷人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仍屬于故意傷害罪的范疇。只“買兇”未“傷人”實質上屬于犯罪未遂的情況,就是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從法理上說,犯罪未遂存在于一切故意犯罪之中,但有意思的是,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只有故意殺人未遂的案例,卻鮮有認定故意傷害未遂的案例。比如都是買兇,一個要殺人,一個要傷人,結果行兇者在作案現場被抓,未造成危害后果,買兇殺人者就構成故意殺人(未遂)罪,而買兇傷人者卻不予追究故意傷害(未遂)罪。

  究其原因,是因為大多數辦案人員認為故意傷害罪以結果論,沒有輕傷以上的傷害后果就不構成故意傷害罪,所以形成了故意傷害罪不存在未遂的思維定勢。這就在事實上形成了對故意傷害未遂行為刑事打擊的空白。

  肖傳國案中,方舟子因身手敏捷跑得快,才沒有造成進一步傷害的后果;方玄昌練過武術身體素質好,被襲過程中甚至還兩次反身追打襲擊者,所以兩人傷情輕微,可如果說因此導致行兇者無法定罪,確實讓人難以接受。

  好在方舟子打假具有群體性的特點,司法機關還可適用“門檻”較低、不需要輕傷鑒定的尋釁滋事罪處罰,要是其他的案件,可能只以治安案件處理。

  很多公眾認為,像肖傳國這樣10萬元雇兇、以鐵錘、鋼管傷人的惡劣情形,不論最后打傷沒打傷,都該判刑坐牢。故意傷害罪在《刑法》中的表述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而非“致人輕傷的”,既然刑法原文并未明確以輕傷的危害后果作為起刑點,為什么要把輕傷鑒定作為惟一的認定標準?

  在肖傳國案中,警方偵查時是故意傷害罪名,刑事拘留時是故意傷害罪名,檢方批準逮捕時還是故意傷害罪名,但在方玄昌的輕微傷鑒定出爐后,罪名就變成了尋釁滋事,罪名之變不言自明。

  目前輕傷鑒定依據的是《人體輕傷鑒定標準》,以精準計量衡量傷情,比如頭部鈍器傷6厘米算輕傷,而方玄昌的傷口是5厘米。機械地看,這1厘米之差就是故意傷害罪罪與非罪的分水嶺。因此有人開玩笑說,根據輕傷鑒定標準,打掉兩顆牙才算輕傷,那就一次打掉你一顆牙,你還不能指望把行兇者判刑入獄。

  所以,有法律人士認為,對于故意傷害未遂案件,司法機關不能僅看傷害后果,應該綜合案件情況判斷罪與非罪。惡意買兇卻沒能得逞的情形,應屬《刑法》打擊的范疇,否則的話,就可能任由其逍遙法外,甚至再次實施犯罪。這也會引發(fā)人們自身權益無法保障的擔憂。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許蘭亭表示,故意傷害未遂在司法實踐中極為少見,他只聽說過云南有過一個判例。一直以來,故意傷害罪到底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爭議不斷,肖傳國案觸及的正是這個法律空白。許蘭亭認為,這應該由立法或者司法解釋作出明確解釋。本報記者邱偉 J179

  法律專家

  建議設立雇兇罪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告訴記者,刑法學界普遍觀點認為,有證據表明,被告人企圖到達對被害人重傷以上的傷害,比如明確要求行兇者造成被害人重傷殘疾的,可以以故意傷人重傷未遂來追究刑事責任。

  但在肖傳國案中,肖傳國授意毆打就是說“教訓一頓”,并未明確說明傷害后果,這種語義不明的情況通常就要以后果論。對于10萬元雇兇情節(jié),洪道德認為每個人對經濟價值認識不一樣,這不能反映一個人主觀惡性大小,也不能從社會角度予以刑法意義上的評判。

  洪道德同時認為,對于肖傳國這樣語義不明的雇兇行為,如果最后僅依據行兇者傷害后果來判斷,確實會讓一些雇兇者逃脫法律的制裁。這起案件或多或少觸及了一些法律的空白。

  那么雇兇行為本身能不能算犯罪?洪道德提出,基于目前雇兇情況比較普遍,存在打擊不力的現狀,《刑法》是否可以設立雇兇罪,從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為出發(fā)點,將雇兇殺人、傷人的行為列入刑法打擊的范疇。

  本報記者邱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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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科協就方舟子遇襲案建議

  取消肖傳國“首席科學家”稱號

  本報訊(記者蔡文清)中國科協昨天就方舟子遇襲案一事表態(tài),建議取消肖傳國“首席科學家”稱號。

  在肖傳國獲得的眾多榮譽和稱號中,其中一項為“973首席科學家”。在昨天舉行的第十二屆中國科協年會新聞發(fā)布會上,中國科協黨組成員、書記處書記張勤表示,如果這個人連基本道德都沒有了,有關部門應該考慮取消他的這個頭銜。應該是哪里授予的稱號,哪里進行處理。這樣的事情在我國也是有先例的,科技部有著相應的處罰規(guī)定。

  記者了解到,在上海交通大學陳進主持的“漢芯一號”高性能DSP項目被查實為造假事件后,其“全國優(yōu)秀科技工作者”的稱號在2006年被中國科協科技工作者道德與權益工作委員會予以撤銷,其“長江學者”稱號被教育部撤銷。

  張勤介紹,方舟子是主動在找一些學術不端行為予以揭露,中國科協也設有道德規(guī)范懲戒機構。跟他的做法不同的是,科協的工作人員不可能做特別具體的事情,但接受社會上任何發(fā)現有問題的據實舉報,通過組織體系就其中問題進行調查、核實,然后采取措施予以懲戒,除了有學術內部團體的譴責之外,也會把有關情況通報他所在的機構,比如所在的大學、所在的單位或者所在的上級主管部門。

  中國科協黨組成員、書記處書記馮長根表示,方舟子并不是一個人在戰(zhàn)斗,中國科協、中科院、中國工程院等單位構成的科學共同體正在建筑起強大的正面戰(zhàn)線,對不端行為進行譴責。

  據了解,將于11月1日開幕的中國科協第12屆年會,第一場論壇的主題是“科學道德建設”,預計這個論壇將會吸引科技界人士的關注。J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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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鄧永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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