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6年4月21日深夜,廣州市黃埔大道西,出錯的ATM取款機旁那個瘋狂取款的保安許霆,到2010年8月1日,那個在接連“感謝黨感謝政府感謝監(jiān)獄”后踏上故土的假釋罪犯許霆,足足4年3個月又9天。許霆的父親許彩亮至今仍不服氣。他說,兒子雖然出來了,相關法律的空白仍然讓他“非常遺憾”。
但是許霆本人不認同父親說法,稱自己很知足,父子倆一見面就“掐架”。別說是案件的兩大主角意見不統(tǒng)一,筆者曾親眼看見,幾個知名法學教授在飯桌上曾就許霆案爭得面紅耳赤,幾近動手?瓷先ナ恰耙粋人的戰(zhàn)斗”,豈料是給中國司法界出的一道巨大的難題。
有很多人甚至媒體把許霆案的改判歸功為“民意對司法的勝利”。其實不然,對許霆案本身來說,法官只能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運用各種方法精巧地解釋法律,盡可能地得出合理的結論,而批判甚至改寫現(xiàn)有法律不是法官的任務。
11年前定下“盜竊金融機構罪”的時候,銀行的ATM機還是個稀罕事物,數(shù)量還不到現(xiàn)在的1/10。一著名法律學者調侃道,當時立法者可能想象,盜竊金融機構罪是指月黑風高夜,江洋大盜入室搶劫、溜門撬鎖等。誰會想到今日人人都會面對一個“吐錢機器”,萬一出錯多吐了幾塊錢,也會被控搶銀行?
司法不可以被所謂的民意所脅迫,對于孫志剛案、鄧玉嬌案乃至何鵬案和許霆案,我們看到司法體制的自我矯正和理性回歸,這才是最大的進步。被稱為云南許霆的何鵬回家了,是司法的進步,許霆假釋了,也是司法的進步?v觀《美國量刑指南》,自1994年至2008年便修改了28次,年年修訂甚至多次修改。一方面有步驟地加速修法勢在必行,但是在急劇現(xiàn)代化的中國,讓講究權威穩(wěn)定的法條,今朝為云明朝覆手為雨,顯然也不可能。這就需要調動法律界“以案釋法”的智慧。
公眾大可不必泄氣,法律其實就是在“嚴格”和“靈活”之間找平衡。許霆案,何嘗不是一堂法治課?4年的時間上了這堂課未嘗不值。我想,第二、第三、第N個許霆冒出來的時候,法官不會“抓瞎”,公眾也不會“群情激奮”,因為許霆已經(jīng)成為中國法制史上的一個活的標本。
許霆回家了,中國的法治猶在不斷進步的路上。付瑞生 本報特約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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