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杭州4月30日電 (記者 柴燕菲 實習生 袁爽 通訊員 辛成)4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原告沈某、徐某與被告馬某、陸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這是一起因私下交易經濟適用房而引發(fā)糾紛的案件。此前,該院已對涉案房屋進行了查封。
據了解,涉案經濟適用房的實際購買者為原告夫婦,名義購買者為被告夫婦。原告沈啟華為杭州電力廣告有限公司職工,馬玉根為杭州市電力局退休職工,兩人原是同事。原告不具備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資格。被告具有認購經濟適用房的資格,經申報,認購了位于杭州市江干區(qū)九堡鎮(zhèn)的經濟適用房一套,但無資金購買。
2006年5月23日,原被告雙方就該經濟適用房達成轉讓協議,約定房屋購房款519 743.95元由原告支付,協議簽訂后原告再借給被告31000元。被告取得的購房合同、購房款收據及相關房屋產權證件等均應及時交付原告,由原告支付相關費用,經濟適用房交付使用后由原告無償使用,按國家政策允許上市交易時被告應及時無條件的將產權過戶給原告,費用由原告承擔,房屋產權過戶后被告無須歸還借款31000元,被告如違反約定,其除歸還購房款、借款及其它費用外,還需承擔違約金35萬元。
協議簽訂當天,原告沈啟華支付給兩被告按協議約定的借款及購房款。次日,兩被告與開發(fā)商簽訂了經濟適用房預售合同。2007年12月初,開發(fā)商向兩被告交付了涉案房屋,但兩被告未按協議約定將該房屋交給原告使用,也未將款項退還原告,并對經濟適用房進行了部分裝修。原被告雙方因此發(fā)生爭執(zhí)而訴至法院。
江干法院經審理認為,經原被告雙方簽字確認,雙方于2006年5月23日簽訂的協議已成立。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認定此協議無效,判決被告馬某、陸某返還原告沈某、徐某款項人民幣543137元。駁回原告沈某、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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