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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主花盆中藏金鏈 清潔工不知情搬走物業(yè)成被告
2007年06月20日 14:38 來源:廣州日報

  黎女士沒有想到,自己讓物業(yè)管理公司的清潔工經由自家窗戶進入公共平臺打掃衛(wèi)生,并搬走了鄰居擱置的一些花盆和雜物。鄰居竟以一紙訴狀告上法庭,稱花盆中藏有金項鏈,黎女士與物管串通一氣,索賠2490多元。近日,天河法院酌情判物管賠償100元,黎女士則免擔責任。

  花盆所有者梁某稱,各住戶對于三樓平臺的衛(wèi)生向來都是“各掃門前雪”,從來沒叫清潔工清理過,也不存在衛(wèi)生死角。2005年12月3日,黎女士有預謀地趁其不在家,串通物管,讓清潔工由她家窗口進入三樓平臺,將梁某家的花盆搬走,梁某遂打110報警。幾個花盆,為何如此興師動眾呢?梁某解釋道,這些盆栽是他花了1100元買來的,運費又花了160元。更糟糕的是,他在花盆里藏了一些金飾,價值1230元。梁某據此將黎女士和物管告上法庭,索賠2490元。

  黎女士辯稱,她和物管根本不存在串通。因為管理處無法從一樓上三樓平臺,所以借道她的房屋進入三樓的平臺。管理處告訴她,已經多次通知梁某搬走花盆。另外,早在2005年9月,梁某已將房屋出租給他人,那二十多盆花大部分已枯死。梁某2005年12月9日返回,說花盆里藏著金鏈,純屬故意捏造事實。

  物管公司也辯解道,梁某在平臺擺放花盆而使蚊蟲滋生,物管多次上門勸告無效,只好搬走梁某那些枯死的盆栽。梁某提供的金項鏈的發(fā)票只能說明他有購買金項鏈,但無法證明花盆里藏著金項鏈。

  天河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樓的三樓平臺屬于共用部分,并不屬于某個房屋業(yè)主私有。在房屋共用部分,不允許有亂堆亂放、隨意占用、污染環(huán)境的行為。作為大樓的物業(yè)管理公司,其有義務對影響環(huán)境衛(wèi)生的行為予以制止、批評教育及責令恢復原狀。因此,物管公司清理衛(wèi)生死角和雜物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但物管不具有處罰權,不應隨便搬走他人物品。近日,天河法院酌情判物管賠償100元。而梁某主張將金項鏈放置在室外花盆不符常理,證據不足,不予支持。(劉曉星 天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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