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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約定期限內(nèi)將客戶房屋賣出,房屋中介為逃避由自己出資將房屋買下的義務,虛構(gòu)買房人用假身份來簽合同,然后讓“買房人”失蹤,省掉購房款。記者昨天獲悉,中介公司的騙局被識破,市二中院終審判令該公司支付賣房人9萬元違約金。
2007年12月6日,陳先生與一房屋中介公司簽約,約定由該中介獨家代理陳先生出售房屋,委托出售凈價不低于180萬元,代理期限至2008年6月8日。雙方在補充協(xié)議中約定,中介如未在合同期內(nèi)出售此房,要在合同期屆滿后15天內(nèi)出全款177.5萬元購買此房。
2008年6月初,在代理期限即將屆滿時,中介聯(lián)系陳先生,稱一張姓女子有購房意向。同年6月18日,陳先生與張女士及中介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約定張女士在房屋買賣合同簽署前支付定金1萬元,并在2008年7月1日前支付房屋總價款的30%即50萬元。然而,張女士在交了1萬元定金后就消失了,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
陳先生隨后狀告中介公司,稱其提供虛假信息,致使房屋未能實際出售,他要求中介賠償違約金9萬元。
一審開庭時,中介辯稱,客戶對市場喪失信心才未履約,1萬元定金已作為賠償,中介公司不承擔違約責任。陳先生一審敗訴后提起上訴。
二審期間,陳先生通過“全國公民身份信息系統(tǒng)”及大柵欄派出所核查發(fā)現(xiàn),聲稱買他房子的張女士的身份證號碼不存在,而與她出生日期、相貌相對應的人,名字與張女士的不符。陳先生認為,與他簽約的人化了名,并編造了身份證號。此外,他還提交照片等證據(jù)證明,所謂“張女士”與中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朋友關(guān)系。
市二中院審理認定,中介公司為陳先生找到了購房者,本可以免除該公司出資全款購買房屋的義務。但該公司找的購房者與公司及法人代表存在密切聯(lián)系,中介公司通過這種方式,導致陳先生房屋未能及時出售,損害了陳先生的利益。法院據(jù)此認定中介公司的行為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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