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密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特殊的房產糾紛。原告戴某將北京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告上法庭,請求其撤銷頒發(fā)的房屋所有權證書。
戴某表示,2006年10月8日,母親孫女士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冒用其簽名,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從自己的妹妹手中購買一套房屋。
隨后,孫女士偽造了由其簽名的授權委托書,在北京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xù),取得了房產證。該套房屋購買后一直由孫女士的母親作為養(yǎng)老房居住使用。
2007年,戴某向海淀區(qū)房屋管理局申請并購得了位于海淀區(qū)的一套兩限房。2009年7月,戴某突然接到海淀區(qū)房屋管理局電話,稱其在密云縣還存有一套房產,不符合兩限房的申請條件。
戴某表示這時才得知母親為自己購買房屋的事實。戴某認為房屋登記主管部門頒發(fā)房產證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要求法院撤銷該房屋的所有權證書。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辯稱,孫女士當天持有戴某的授權委托書、其身份證原件、復印件,以及由戴某簽名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因此,該委員會頒發(fā)房產證的行為是合法的。
孫女士出庭作證說,她模仿了戴某的簽名。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戴某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購房合同以及授權委托書上的簽名做筆跡鑒定,證明該簽名不是其本人所簽。目前,法院接受戴某的鑒定申請。(李慧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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