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賣房,房客卻以合同未到期為由不想走。房主愿意按照合同賠償房客房租,并承諾雙倍賠償,但房客依然不肯走,并揚言:“除了雙倍的房租外,另外付我1000元誤工費和搬家費我才能走!”
50多歲的裴靜(化名)在甘井子區(qū)北山村有套70多平方米的房子,今年3月份租給一對40多歲的夫妻倆,裴靜說,租房者范建(化名)與他們當初是通過房屋中介簽訂的租房協(xié)議,租房期限為一年,每月房租600元,裴靜覺得兩人出外打工也不容易,并沒有收取夫妻倆的水電費用。
今年8月初,裴靜想要將房子賣掉,便告知了范建。裴靜說,按照當初合同的規(guī)定,雙方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房客不想租了還是房主不租了,都要賠償對方一個月的房租,所以她事前通知了范建。
8月19日,裴靜領著買房者來看房子,但令裴靜生氣的是:范建竟然當著買房者面說房子采光差、冬冷夏熱等,好在買房者并未聽信范建的話,雙方談好價錢后,當時就簽訂了買賣合同。
裴靜沒有想到的是,當她向范建提出退租時,范建說什么都不肯走。裴靜非常理解范建的心情,她親自跑了很多地方,給范建又找了一個合適的房子,房租也不是很貴,可范建還是以房子沒有到期為由,拒絕搬出。
裴靜無奈讓步,愿意雙倍(房租)賠償范建,只希望他能夠盡快搬走。隨后,親自陪同范建一起找房子。但出乎裴靜預料的是,房客并不領情,范建提出,除雙倍賠償房租外,還必須向他支付1000元的誤工費和搬家費,否則就不搬走。裴靜傷心而又憤怒。
對此,遼寧槐城律師事務所劉甲明律師認為,合同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都以損害填補原則為主,合同違約金實質上相當于對守約方損害賠償金的有效填補,在司法實踐中,通常實行二擇一的做法,故房客提出的雙重要求超出了合理范圍,建議雙方在互諒互讓、公平合理的基礎上通過協(xié)商解決該爭議。
張妍 劉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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