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發(fā)改委關于進一步推進本市第一道綠化隔離地區(qū)建設的意見日前發(fā)布。意見中明確提出,有條件的允許已轉讓的農民自住房上市交易。
盡管農民自住房跟小產權房不能畫等號,但小產權房是農民自住房這點卻沒什么問題。允許農民自住房上市交易,無疑給飽受爭議的小產權房帶來了新一輪沖擊。雖然綠化隔離帶里的農住房有特殊性,但更多人還是傾向于將“農住房有條件上市”理解成小產權房合法化即將破冰。
意見提出,“在舊村已完成拆遷、農民已完成安置、綠化已基本實現的情況下,如確有農民自住房剩余,經核定并明確銷售利潤分配方案后,可允許已轉讓給開發(fā)企業(yè)的農民自住房上市交易”。這就給多種解讀留下了余地。
比如,“利用宅基地或集體用地,滿足農民居住所需后,銷售剩余”,當前多數小產權房都符合這個定義,只是它們跟綠化工程沒啥干系。綠化隔離帶里的農住房能有名有分、上市交易、成了大產權,那其他農住房怎么就不能走出小產權的陰影?
又如,“已轉讓”,雖然這3個字把被允許交易的范圍縮小到了當前存量的住房,卻堅定了人們一直以來的猜想:法不責眾,嚴禁冒出來新的小產權房,但行政法規(guī)會變相地、慢慢地給已既成事實的小產權房合法的收場。
再如,“明確銷售利潤分配方案”,長久以來,小產權房不繳納土地出讓金是其“不合法”的核心,那么如果考慮到國家這個最大的股東,即銷售利潤分配適宜,所有小產權房是不是都能脫下違法違規(guī)這層皮?
可以說,對“意見”,每一種解讀都是在“小產權房不能買賣”這塊鐵板上做著撕口子的努力,只是撕開的口子大小不一。
其實,無論是建設部強調小產權房不能辦理房產證等合法手續(xù),還是國務院辦公廳申明城鎮(zhèn)居民不得買小產權房,有關小產權房的爭議從來就沒有因為舊令重申、風險提示而止息。相反,許多人都在等待小產權房的合法性被有條件地認定。
結果是北京等大城市周圍一批小產權房見風使舵、由售改租;廣東、湖北等省先后通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辦法打破了農地非經政府征用不得轉為非農用途的舊例;而本周,中國房地產開發(fā)集團公司理事長孟曉蘇提議,物業(yè)稅可先從城里人住的小產權房征起,以解決小產權房的問題;而眼下農住房有條件上市又挑戰(zhàn)了小產權房的最后一環(huán):交易。
如果說農住房上市只是綠化工程特事特辦的權宜之計,是為了平衡資金、引資養(yǎng)綠,那么該“意見”應當慎重,否則會傳遞給鎮(zhèn)鄉(xiāng)與市民小產權房已解禁的錯誤訊息,引發(fā)更大的建設、購買熱情。如果農住房上市真的如公眾解讀或期待的那樣意味著破冰,那應該有更明確的說明,也省得這兩天各地的國土部門急著澄清小產權房還是不能交易,陷進更忙更尷尬的境地。(毛穎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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