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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十條”等國家宏觀調(diào)控政策出臺后房價回落,北京房屋買賣、中介市場產(chǎn)生大量糾紛。二中院法官通過調(diào)研,為通過中介機構買房者支招,注意預防三種“陷阱”。
陷阱1 賣房人“一房多賣”
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后,由于房價增長較快,雙方交易房屋的整體價格發(fā)生了較大變化,二者間的差價有時多達幾十萬元。在利益的誘惑下,賣房人往往選擇違約,將房屋賣給出價較高的第三方,并給新購房人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xù)。
我國房屋所有權的取得與轉(zhuǎn)移以產(chǎn)權登記為準,過戶給第三方后,原買房人無法再獲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即使已交納購房定金或全部房款,也只能選擇追究賣房人的合同違約責任,要求退還購房款。這給買房人造成重大的財產(chǎn)損害。
建議:買房人在與中介公司簽訂居間合同時,一定要求中介公司出示賣房人的房屋產(chǎn)權證原證,以保證擬購買的房屋是真實存在的。
陷阱2 交易沒成中介仍收費
中介公司只負責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不負責買賣合同的履行,因此,賣房人違約時,中介公司仍向買房人索要高額的居間費用。中介公司單方提供格式合同,一般都約定由買房人支付中介公司居間費用。合同法規(guī)定,買賣合同與居間合同是相互獨立的,買賣合同是否履行不影響居間合同的效力,因此,當賣房人違約不履行買賣合同時,中介公司不僅不履行原有的承諾,且仍要向購房人索要相應的居間費用,如雙方發(fā)生糾紛訴訟至法院,買房人一般都敗訴。
建議:在與中介公司簽訂居間合同時,雙方可通過補充協(xié)議方式,將房屋產(chǎn)權的過戶作為中介公司的居間義務,謹防中介公司將產(chǎn)權過戶排除在居間義務之外。
陷阱3 簽傭金確認書難追責
中介公司在與買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時,同時要求買房人簽訂《傭金確認書》,使中介公司在賣房子出現(xiàn)惡意違約時逃脫應承擔的責任!秱蚪鸫_認書》的內(nèi)容一般為,“買房人應于簽字之日起給付中介公司傭金”。在法律上居間合同中的“傭金”就是指“居間費用”,傭金確認書簽訂,表明買房人認可中介公司已完成了居間合同中約定的所有義務。買房人簽字后,一旦賣房人出現(xiàn)違約時,中介公司會以此為由,逃脫其應承擔的責任。
建議:買房人一般盡量避免與中介公司簽訂《傭金確認書》,即使簽訂《傭金確認書》,也應將傭金支付的時間約定在房屋產(chǎn)權過戶后,將產(chǎn)權過戶作為傭金支付的前提條件。
本報記者 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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