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本報一直關注的利用“人肉搜索”殺死女友一案(見本報2009年3月4日A10版、3月27日A35版)一審有果。昨天,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林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暑假期間,林明與河南科技學院學生周春梅經(jīng)網(wǎng)上聊天認識后戀愛,后周春梅提出分手,林明決定報復周春梅,并產(chǎn)生殺死周春梅的想法。2008年10月21日,林明從上海趕到新鄉(xiāng),在河南科技學院門口的一家超市買了一把水果刀,于2008年10月22日晚7時許,將周春梅騙至華蘭大道與東明大道交叉口處,持刀朝周春梅頸部、面部等猛刺數(shù)刀,導致周春梅當場死亡。案前,為了找到周春梅的“下落”,林明曾求助于網(wǎng)友,通過網(wǎng)友幫助進行“人肉搜索”終于得到了周的具體下落。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明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林明表示上訴! 跤浾吡赫裢嵙暽鷦娠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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