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道反饋
對工程院旭副院長解釋的回應
據(jù)《中國青年報》報道,中國工程院副院長、院士選舉委員會主任兼道德委員會副主任旭日干院士,于3月6日就6位教授投訴劉興土抄襲剽竊作出回應說:他的行為不算剽竊,但負有一定責任。工程院道德委員會對他直接提出過批評。他用了人家那部分,沒直接注明,這是有問題的。同時又說:對這個問題應該歷史地看,那個時候知識產權保護還沒有這么嚴格。院道德委員會的領導多次同他們交換過意見,他們就是不服氣。
這里,旭干日副院長“不算剽竊,負有一定責任 ”的表態(tài),同院道德委員會于2008年7月23日給我們的答復大體是一致的。我們6位教授隨即回復,不同意道德委員會的這一結論。我們以國家著作權法為據(jù)指出,劉興土在申報院士的4本專著中,大量引用我們的著作而不加注明,僅文后統(tǒng)列文獻;或者文內不注明,文后也無文獻,以及不經作者同意,僅打了個注腳,就擅自將我們沒發(fā)表的內部報告在他文章中發(fā)表,當?shù)谌咴僖脮r,就變成了他的成果,這是事實。根據(jù)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使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因而他的行為構成了抄襲剽竊。旭院長這次說:“他用了人家那部分,沒直接注明,這是有問題的!蹦敲,工程院又為什么不把這些確鑿的剽竊事實定性為剽竊行為呢?旭院長強調“對這個問題應該歷史地看,那個時候知識產權保護還沒有這么嚴格 ”給出了答案。
問題就出在這里。
的確,旭副院長所持“歷史問題應歷史地對待”的觀點是無可非議的。因為在著作權法頒布以前,國人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淡薄,法制觀念不強。對一些較早出現(xiàn)的文字不規(guī)范問題,一律用今天的著作權法來算舊賬,是缺乏唯物歷史觀的。因此,如果劉的抄襲發(fā)生在著作權法頒布之前一個較早的時期,工程院對他的這種寬容處理是可以理解的。但旭副院長可能有所不知,他抄襲剽竊的4本書《松嫩平原退化土地整治與農業(yè)發(fā)展》(2001)、《三江平原自然環(huán)境變化與生態(tài)保育》(2002)、《東北濕地》(2005)、《沼澤學概論》(2006),都是在國家著作權法于1991年頒布10年之后,甚至是在新版著作權法2001年頒布同年及以后連續(xù)出版,就不宜用歷史因素的考量而使其逃脫法律制裁了。我們認為,所謂“服氣”應該是尊重事實,服從法律。
旭副院長說:“他(劉興土)作為主編,組織多個人編寫,有的部分可能看得不夠認真,(他)就沒有發(fā)現(xiàn)。在這種情況下,他負主編審查不嚴之責!钡珣撟⒁膺@一情節(jié),即這4本書都存在他既是主編或主編著,又是出現(xiàn)抄襲問題章節(jié)的執(zhí)筆人。不出抄襲問題,他拿這些成果去當院士;出現(xiàn)問題,則將罪責都推給別人,就不合理,他理應首擔抄襲的責任。如抄襲李建東等著作的幾個表格,抄襲黃錫疇研究員沼澤發(fā)育多模式,抄襲趙魁義、孫廣友等《東北沼澤志》12處,及抄襲裘善文教授的湖泊統(tǒng)計表格等,他恰是主編兼執(zhí)筆人,就不是“負主編審查不嚴之責”所包容得了的。劉興土還在其回應中說,編書可用各方面的材料按章節(jié)系統(tǒng)地編,可以自己寫,也可以找別人寫。但別忘了,著作權法第10條、12條和14條都規(guī)定,不管是匯編還是改編,必須得到原作者的允許,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否則都是違法行為。
(孫廣友 作者單位:中國科學院東北地理與農業(yè)生態(tài)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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