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常暉(化名),你們抓住我了,我輕松了,也終于可以和過去告別了。”去年11月底的一天凌晨,從本市某大學肄業(yè)的常暉,半夜溜進母校后被巡邏保安攔下盤問。他被帶到校保衛(wèi)處之后,竟如釋重負地說出上述一番話。
楊浦區(qū)檢察院經審查證實,從2004年至2007年11月,常暉先后6次進入母校學生寢室行竊,案值達2.8萬余元。但除所竊的一臺電腦寄回老家送給弟弟之外,偷來的其余東西被堆在他的租住房內,既不用,也不銷贓。
事件回放:“年輕人”屢闖母校寢室
記者從楊浦區(qū)檢察院獲悉,去年10月至11月間該校學生宿舍出現失竊情況后,校方安保人員調出了案發(fā)前后的監(jiān)控錄像,發(fā)現一個短發(fā)、圓臉、戴眼鏡的年輕人每次都在現場。
去年11月22日凌晨時分,一個黑影躡手躡腳地從大學家屬區(qū)的大門溜進校區(qū),直奔一幢教學樓東側,被保安攔下,這個黑影正是那個頻繁出現在監(jiān)控錄像內的年輕人。
“我叫常暉,今天是打算來學校偷東西的。在此前的一個月里,我已經在這里偷了很多次了!背熛蚬矙C關交代,他在去年10月2日凌晨3時,攀爬宿舍盥洗室氣窗至第二公寓3號樓6樓的一個寢室,偷走一輛折疊車、一臺電腦顯示器、鍵盤、鼠標、音箱及主機配件。5天后,又以同樣方法進入2樓一間寢室,偷走一只索尼PSP。同年11月,他又兩次“光顧”,偷走了筆記本電腦、數碼相機、MP3、各種電腦主機配件等物品。此外,常暉還交代了2004年到2007年6月間,曾兩次進入學生宿舍,偷走一臺三星筆記本電腦及一部諾基亞手機。
作案動因:掙扎在失落與謊言中
“我自己很明白,這個原因是我一直不想面對、卻又無奈而不得不面對的。如今的種種,根源其實都是‘它’所致。”寫下這段自白的常暉,生于東北,2001年考入這所上海高校。
不過,在常暉自己看來,他卻是個“落榜生”。談及高中時光,他非常得意:“數理化第一名是我,全校惟一有資格參加省物理競賽的也是我。”然而,高考的發(fā)揮失常,使他未能如愿進入理想的大學!拔沂苁,非常失望!
這種失落的感覺,一直從入學報到起就占據著常暉的內心。逃課、泡網吧、不學習、不交朋友、不參加任何文娛活動,甚至不想深造和未來的職業(yè)生涯。常暉的學習成績一再下滑,4年后只從學校肄業(yè)。
之后,常暉在學校附近租了間房子,每天鎖在屋內,靠為一家網站做網絡寫手而維持生計!捌骄總月能掙千把塊錢,500元用來交房租!背熁貞浾f,由于沒有什么其它社交活動,他也就沒有太多的開銷。此外,他能繼續(xù)確保生活穩(wěn)定,還源于曾向家里編造了一個謊言:“我考上研究生了!睘榇耍抑羞會定期為他寄來一些生活費。
根據他自己編排的謊言,去年是研究生畢業(yè)的期限。這時,常暉再次面對家中對其就業(yè)、前途的詢問,內心又開始了痛苦。這時,他想起3年多前曾在學校偷過一次東西,那種偷竊的快感令他覺得是一種解脫。
“最刺激的時候,就是我從下午一直蹲在學生公寓一層附近那個無人的黑暗角落,一直守候到凌晨,然后進入他們的宿舍,拿走東西。”常暉到案后,曾在自白書中將自己比作一株畸形成長的樹:“脆弱的根、空心的桿(干),黃綠斑駁的枝葉。我現在的期望是服刑能作為我的捆綁,把我的主桿(干)扶直,服刑期間,我將仔細整理好思緒,當重回社會,能夠以積極樂觀的心態(tài)迎接新生!
檢察官提醒:學生應該加強自身防范
承辦此案的檢察官何濤告訴記者,常暉之所以屢次盜竊得逞,與部分學生的防范意識不強、案發(fā)后沒有及時報案有一定的關系。部分學生平時外出時未將門鎖好,節(jié)假日出門時沒有關好氣窗,加上隨意擺放貴重財物,都給了犯罪分子可趁之機。
“常暉也不是每次都能順利得手!焙螡谵k案中了解到,常暉在凌晨闖進一些學生宿舍行竊時,曾將床鋪上的人驚醒,但這時常暉說他是隔壁宿舍的,因為宿舍大門反鎖而來借陽臺翻過去的,就此蒙混過了關。
“其實這樣的謊言很容易揭穿,兩個宿舍這么近,即便不知道對方的姓名,也應熟悉面孔!焙螡ㄟ^晨報再次提醒在校學生,加強防范意識,謹慎保管貴重財物,一旦發(fā)生失竊應該立即報警并保留現場,積極回憶提供線索。
專家解析
"盜竊癖"是一種人格缺陷
記者就此案采訪了一些心理咨詢人員及律師。他們都認為,常暉的犯罪動機比較簡單,就是為了尋求心理刺激,滿足其日益空虛的心理需求,并且?guī)в幸欢ǖ寞偪裥院蜎_動性。
"說其具有瘋狂性,是因在短短一個多月里作案多起,偷竊多樣財物;說其具有沖動性,是因他是受過高等教育的大學生,應具有基本法律知識和辨別是非對錯的能力,只能說明其心理素質差、性格沖動。"心理咨詢人員認為,大多數罪犯的行竊是為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產,常暉的盜竊只為了過癮,屬于"盜竊癖",是一種人格上的缺陷。
上海市鶴銘律師事務所律師沈潔認為,雖然常暉的行為很大程度上是心理疾患引起的,但卻構成了犯罪:一方面,他的神志清醒,具有行為能力,心理問題和人格缺陷不對是否犯罪的判斷造成影響;另一方面,盜竊多次,數額較大已構成了盜竊罪。
他認為,雖然常暉不以斂財為目的,但將財物盜竊后不論是占為己有還是變賣或是贈與他人,甚至是捐獻,都不會影響盜竊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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