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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一高中生深夜將三名同學割喉 被判死緩

2006年10月11日 13:58

  中新網(wǎng)10月11日電 據(jù)長江商報報道,湖北省恩施市一高中生深夜將3名同學割喉,致一死兩傷,此案近日已做一審宣判。昨悉,原恩施市一中學生楊兵,因犯故意殺人罪,被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10月8日上午,國慶長假后上班第一天,恩施市民黃正國(化名)匆匆趕到恩施州,向州檢察院遞交了刑事抗訴申請書。黃是這起故意殺人案中受害者的父親。9月下旬,恩施州中級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楊兵死緩。這一結果令痛失愛子的黃正國不能接受。

  2005年12月30日凌晨4時20分,恩施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接到恩施市一中報案稱:該校高一(1)班宿舍發(fā)生一起命案,該班學生黃某被人割斷頸動脈大出血死亡,劉某、戴某、楊某被割破喉嚨受傷。據(jù)了解,案發(fā)后,黃某在被送往醫(yī)院救治途中死亡,戴某、劉某經搶救脫險。經法醫(yī)鑒定,黃某系右頸總動脈斷裂及右頸總靜脈破裂致大失血死亡,戴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劉某的損傷程度屬重傷(輕型)。

  在此案的審理中,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兵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且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傷、一人輕傷,犯罪性質、犯罪后果特別嚴重,而楊兵具備完全責任能力,應對所犯罪行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但鑒于楊兵是在長期自卑和猜疑的心理下殺人的,又是剛成年的在校學生,且認罪態(tài)度好,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合法賠償請求,被告人楊兵應當予以賠償,但鑒于被告人楊兵確無賠償能力,可免于賠償。

  此案被不公開宣判后,原告死者黃某的父親認為,被告人楊兵不具備任何從輕從寬的處罰情節(jié),顯然不符合判處死緩的條件。

  他認為,被告人楊兵系1986年11月5日出生,作案時已19歲,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且作案時頭腦清晰,用殘忍的殺害手段傷及無辜的多人,在本案中既無自首,又無積極賠償?shù)确ǘ◤妮p處罰情節(jié),根本不應得到從寬處理。法院僅憑認罪態(tài)度好而予以從輕處罰,令人不能信服。憑楊兵是在校學生而從輕處罰,而中國刑法倡導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楊兵已滿19歲,顯然不應因這個身份受到特殊保護。而且,楊兵故意殺人的犯罪行為產生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應得到從重從嚴從快處理。(胡懷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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