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某些當選院士接二連三曝出學術不端丑聞。中國工程院院士李連達課題組涉嫌抄襲造假至今了猶未了,“六教授聯(lián)名投訴一工程院院士劉興土抄襲剽竊”再掀波瀾。3月3日,劉興土院士到東北師范大學向75歲的李建東教授鞠躬致歉。盡管李稱“將不再追究此事”,但幾位舉報人表示,應完善我國院士增選制度,將學術道德“一票否決”真正落到實處。(《中國青年報》3月4日)
學術造假、抄襲、剽竊等不端行為,在其他國家同樣存在。只不過,國內大有愈演愈烈之勢。造假者中,不乏資深教授、院長、院士等人物。要正本清源,自然要從院士“開刀”,從“寶塔尖”“開刀”。要將學術道德“一票否決”落到實處,首先要確立“學術不端”明確清晰的標準,建立科學、公正、客觀的學術評價體系,
2000年年底,白宮科技政策辦公室(OSTP)對 “學術不端行為”給出的“標準定義”,即保留了美國公共衛(wèi)生服務局1989年定義中的“偽造”、“弄虛作假”和“剽竊”三要素(《科學新聞雜志》2008 年4月7日)。而我們對此并無細密的規(guī)范,以至于“學術不端”的官司很難打。正如一位教授所言:“抄襲不是刑事案件,即使勝訴,不過判對方賠禮道歉、消除影響,頂多給你支付點稿酬!币虼,許多當事者就極力往抄襲上“靠”,或只承認“文中未做標注”。
“學術不端”急需獨立調查機構予以甄別,作出權威性論斷。可當下我國卻缺乏包括國際學界專家學者參與的獨立公正的學術調查組織。盡管中科院、工程院都有學術道德委員會,但由于很難做到完全獨立自主,不僅“難削自己的把”,而且為保自身聲譽,還可能對學術不端者予以庇護。以至于幾年來雖有若干名院士因學術不端被媒體曝光,但鮮有人受到處理。對李連達院士課題組涉假事件,輿論紛紛吁請獨立調查,直到今天也未見有機構應承。我們要鼓勵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同樣需要專門的機構受理,并依照舉報予以認真查究。
我國現(xiàn)行的院士增選除了組織系統(tǒng)提名,就是院士推薦。被推薦人往往找上門來請托,不少院士則礙于情面,做了“托兒 ”。在填寫推薦書時,盡管要鄭重地寫上“本人了解被提名人的成就、貢獻與學風道德等情況,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負完全責任”,可實際上即使其提名對象日后被發(fā)現(xiàn)此前存在某些問題,舉薦人也無需負任何責任。自律意識淡薄加上缺乏約束機制,推薦審核難免走過場。是故,必須建立舉薦失察連帶責任追究制。如提名對象涉嫌重大學術道德問題,或學術水平距院士標準相差甚遠,一經查實,僅僅扣減推薦人的下一輪推薦名額遠遠不夠,亦要公開曝光,予以相應處罰。
至為關鍵的是,將學術道德“一票否決”落到實處,建立汰出機制。一經查實形成定論,就當取消相應榮譽和剝奪相應權利。是院士的不妨“除名”,作為候選者自然淘汰,其他如教授、院長者流,一律從嚴處置。2005年,麻省理工學院的副教授范帕里耶斯,在被發(fā)現(xiàn)編造和修改科研數(shù)據(jù)、杜撰合作者姓名之后,不僅被學校正式開除,甚至其工作過的地方,都對其發(fā)起了類似學術調查。美國還禁止學術不端的當事人數(shù)年內申請國家的科研基金,嚴重的甚至終身禁止(新華網2005年 10月29日)。然而,雜交水稻“汕優(yōu)63”培育者、福建省農科院院長謝華安,被知情人公開舉報其論文和專著抄襲和侵占他人勞動成果,有關方面將舉報調查結果在院士增選大會上公布、討論。最后,其仍以超過2/3的票數(shù)當選。(《人民日報》1月18日、《南方都市報》1月13日)
如此環(huán)境之下,“六教授聯(lián)名投訴一工程院院士劉興土抄襲剽竊”事件,會不會因當事人鞠躬致歉,對方“不再追究”而不了了之?(劉效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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