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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下午,在鄭州市金水路與經二路交叉口發(fā)生了這樣駭人一幕:小女孩快速通過斑馬線時,被一輛疾馳而來的出租車撞倒,飛出去10多米,撞人的出租車剎車痕跡約有30米。小女孩被送到醫(yī)院后仍然不能說話,經初步檢查,發(fā)現其頭部和腿部均有傷。
隨即,記者在現場展開調查,發(fā)現該路段存在不少問題,人車混行、機動車占壓斑馬線等現象十分嚴重。不少市民對此議論紛紛,大家認為,遵守交通法規(guī)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機動車與行人爭搶道路,是漠視生命權。有關專家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稱:生命權高于通行權。以人為本,生命至上,這也是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宗旨之一。
事故現場 斑馬線上被撞出10多米遠
昨日13時45分,鄭州市金水路與經二路交叉口一座辦公樓四樓的寧先生突然聽到一長聲刺耳的剎車聲。他從窗外往下看去,只見一個小女孩倒在金水路與經二路交叉口的斑馬線上。在路口西北角,停著一輛牌照為豫AT3688的紅色出租車。
見此一幕,一名戴著眼鏡的過路男子急忙撥打求救電話。這時,出租車司機和一名小男孩也趕了過來,焦急地看著躺在地上的小女孩。小男孩說,他是附近23中的學生,被車撞到的是他的表妹,才10歲,在經三路小學上學。當時,他們兩人從金水路南側沿著路口東邊的斑馬線橫過金水路,小女孩在前面,小男孩推著自行車走在后面。他看著遠遠有一輛出租車速度很快地從東往西向表妹撞去。見表妹被撞飛出去,小男孩扔下自行車連忙跑了過來。任憑這名男孩如何呼叫,小女孩只是發(fā)出“哼哼”的聲音卻說不出話來。
執(zhí)勤交警和120急救車隨后趕到,立即將小女孩送往醫(yī)院。記者趕到現場時,事故處理民警正在測量地上的剎車痕跡。經測量,剎車痕跡約有30米。據交警估算,當時出租車的時速有60公里以上。司機劉某說,當時他由東向西在最左側車道正常行駛,突然看到小女孩跑了過來,就趕緊向右打方向并剎車,但車輛左側的后視鏡還是掛住了小女孩。據出警民警介紹,小女孩被撞的位置到其倒地的位置之間有10多米。
小女孩家住附近,其父親崔先生聞訊后也趕了過來。據他介紹,女兒到醫(yī)院后仍然不能說話,初步檢查發(fā)現頭部和腿部有傷。目前,小女孩還在進一步檢查治療中。
記者體驗 人車混行如履薄冰
昨日18時30分,記者來到經二路與金水路交叉口西北角,此時正值成人上下班和學生放學的高峰期,只要看到綠燈,一輛輛轎車“拼命”往上趕,當前邊遇到紅燈時,一些轎車干脆就停在了斑馬線上。行人看到車與車之間有縫隙,就縮著身子想法從車與車之間穿行過去。
在等了半個小時后,見對面一直是紅燈,記者決定跟著“人流”穿過金水路。在金水路自東往西的車輛停車后,人流涌向對面,然而當行到馬路中間時,自西向東的車輛正在“狂奔”,人們只得駐足等待。20秒后,人流身后的車輛紛紛發(fā)動,對面的車輛停了下來。趁這機會,人們才得以趕到馬路對面。讓人感到遺憾的是,10秒鐘左右,沒等被擠在馬路中間的人們過完,金水路上自西向東的車輛又開始高速行駛起來,雖然只有幾步之遙,人們卻只能望之興嘆。
到達金水路南側后,記者再次如履薄冰般,在10多分鐘后才返回出發(fā)點。讓記者感到吃驚的是,站在斑馬線上可以看到,經二路自北向南的紅綠燈仍然是紅燈。看記者有點發(fā)蒙,正在值班的協管員說:“這是條單行線,當然一直是紅燈了。”根據這一說法,記者現場查了一下,在高峰期,平均每半個小時,行人和車輛就發(fā)生近20起交通違法行為。
就在記者“違法體驗”時,聽到“嘭”的一聲,不遠處,一輛轎車與電動車已撞在了一起。
行人聲音
過路口就像“玩心跳”
“不會吧,這路口是單行,我說呢!”金水路7號,某單位辦公室內,張小姐得知自己“數年如一日”穿越金水路竟是違法行為時,她張大了嘴巴。
“每次從這兒過,都像在玩心跳。”一名戴眼鏡的中學生騎車經過這里,得知記者在采訪時,她停下車說。這名姓王的學生稱,自己每天都要騎車經過這里的斑馬線,老師也講過,司機駕駛汽車看到斑馬線時,應自動減速緩行或停下,讓行人安全通過。但是,她很少有這種感覺,有時候,汽車明顯跟行人搶道,機動車竟然在斑馬線上,她和同學每次不得不小心翼翼地經過這個路口。
從經二路穿越金水路,從北到南盡管是錯的,從南到北卻是正確的,但由于時間較短,記者在調查中發(fā)現,機動車缺乏禮讓意識和法律意識,行人往往還沒有穿過金水路,就會再次被堵在路中間,不得不等對面機動車停止行駛時,小心翼翼地從機動車縫隙里穿過。
這位王姓中學生告訴記者:“我們希望機動車能依法行駛,給行人更多安全感!”
專家釋法
生命權大于通行權
程水(河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交通管理工程系老師、北京交通大學碩士):2003年10月28日,《道路交通安全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該法立法宗旨就是“以人為本,生命至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這些規(guī)定對以前部分地區(qū)實施的所謂的“撞了白撞”給予了徹底否決。根據這一規(guī)定,無論道路上有無人行橫道,機動車都應該避讓,行人在人行橫道上有絕對的優(yōu)先通行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無論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這些條款都體現了生命權至上的原則。因此,針對這類事故,無論是機動車、非機動車還是行人都應該遵法行駛,在遇到問題時,要堅持以人為本。 (線索提供 仵國強 張凱賓) □首席記者 李俊曉 記者 楊勇 實習生 任靜靜/文 記者 寧曉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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