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甫蓋尼·奧涅金》:決斗的風俗
郭建
普希金的名作《葉甫蓋尼·奧涅金》描寫了這樣一個故事:純真而富于幻想的塔姬雅娜對來訪的奧涅金一見傾心,連夜寫信向他傾訴了自己的心曲。而玩世不恭、已經(jīng)厭倦貴族生活的奧涅金一方面冷冰冰地拒絕了她的愛情,一方面卻故意向她的妹妹、單純而又愛慕虛榮的奧爾佳假獻殷勤。奧爾佳的戀人、青年詩人連斯基被深深地激怒,毅然向這個花花公子提出決斗。結(jié)果在決斗中老練的奧涅金一槍撂倒了連斯基。幾年后,奧涅金在舞會上又見到了已嫁給格列敏公爵的塔姬雅娜,內(nèi)心深處的愛情終于被喚醒。他不顧一切地向塔姬雅娜表白,但是她決心忠于道德和義務(wù),拒絕了奧涅金……
讀者肯定都知道的是,后來普希金自己也是死于決斗的。
這種似乎公開的謀殺行為,居然來自一項司法取證制度。決斗原來是日耳曼民族的一種神明裁判方式。當在訴訟中無法證明事實時,就由爭議雙方進行決斗,受傷或被殺死的一方算是被“上帝之手”予以制裁,被宣布為敗訴。勃艮地國王耿巴多德在501年發(fā)布法令,凡是兩個勃艮地人之間的糾紛,都可以用劍來進行決斗,把雙方的分歧“交由上帝來裁決”。
作為司法程序的決斗有嚴格的程序。雙方的身份是有限制的,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的案件中不得使用決斗,不同身份之間的當事人以及近親屬之間也不得使用決斗。當時很多國家的法律還規(guī)定,老年人、婦女等難以參加決斗的人,可以雇用其他人代替自己進行決斗。但是在決斗進行時當事人必須在場,脖子上套上繩索,等待決斗的結(jié)果。如果代行決斗的人獲勝,表明“正義得到伸張”,于是當事人就可以解脫。但是如果代行決斗的人失敗,則表明當事人是違反正義的一方,理應(yīng)受到處罰:當事人處死刑,而代行決斗的人要被砍去右臂,終身不得與人再行決斗。有的國家規(guī)定,司法決斗所用的武器是按照雙方的身份來限定的,貴族、騎士使用劍,平民使用棍棒,武器都要經(jīng)過鑒定,決斗中不得使用暗藏的武器。也有的國家規(guī)定,由起訴的一方來挑選武器,包括了盾牌、長劍、短劍、流星錘等等。
這樣野蠻的司法“取證”制度在歐洲延續(xù)了一千多年,直到19世紀前后才逐步被法律廢除?墒情L期以來,決斗已經(jīng)成為貴族階層的生活方式,決斗從司法程序變成了一種社會風尚,以決斗維護名譽的風俗依然長期存在。這種決斗由挑戰(zhàn)開始:騎士時代一般是挑戰(zhàn)者當眾把自己的一只手套扔到對方面前,說一聲“還我公正”或“向我道歉”,對方撿起手套,就表示應(yīng)戰(zhàn)。在許多國家以法律禁止決斗后,挑戰(zhàn)方式往往是聽上去無害的“是否愿意與我一起去野外”。
因為是從司法程序演變而來,決斗決非打架,仍然有嚴格的程序。雙方(一般通過中立的第三方)要約定時間、地點、方式,到場必須有證人、醫(yī)生,要由證人檢查武器并宣布決斗開始。如果一方過了決斗時間還沒有到場的,就算是失敗,已到達的一方就可以將劍在空中揮舞三下,算是贏得勝利。決斗并非“比武”,本質(zhì)上仍然是尋求上帝裁決,后來形成“第一滴血”的原則,誰先受傷就表明上帝已經(jīng)作出了裁決,不必一定要有你死我活的結(jié)果。
19世紀開始歐洲國家逐漸立法嚴禁決斗,以謀殺罪指控決斗參與者。但決斗風氣仍很盛。比如德國的法律也開始以殺人罪追究決斗者,但軍官之間、大學生之間依舊盛行決斗,只是盡量不發(fā)生死亡事件。比如大學生之間的決斗,流行的規(guī)則是雙方間隔距離以手臂加劍身為準,不得移動兩腳,只能揮動持劍的右手,暴露一側(cè)的肢體以紗布纏裹防止受重傷。一方被劃破身體流血即告停止。“鐵血宰相”俾斯麥曾經(jīng)參加過100多次這樣的決斗,臉上有多處劍傷而破了相,這在當時卻是最受尊重的標志。德國大學的決斗風氣一直延續(xù)到20世紀初,而后來德國法西斯的黨衛(wèi)軍還曾企圖恢復決斗裁決名譽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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