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活躍在話劇《西望長安》中的葛優(yōu)演繹了 “大騙子栗晚成”,博得好評如潮。然而,在同期曝光的億霖木業(yè)公司傳銷案中,葛優(yōu)卻因“代言人”身份受到公眾的諸多指責。戲里戲外,葛優(yōu)都與“騙子”二字糾葛不清。
據報道,億霖木業(yè)傳銷案已被定性為“北京迄今為止最大的傳銷案”,被該公司“合作造林”騙局誘惑的投資人達兩萬多,其中不乏為不惜以養(yǎng)老金、退休金投資的老年人,公司非法所得高達 16 億元。之所以會有如此多的人成為這一騙局的犧牲品,葛優(yōu)那句“合作造林,首選億霖”的電視廣告詞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而億霖公司 “葛優(yōu)都買林子賺錢啦,你還等什么呢”等宣傳語更是吹散了許多人心中僅存的一抹疑云。
其實,葛優(yōu)的尷尬處境是“名人廣告”負面效應的一個縮影。這一社會現象的泛濫與相關立法的缺位不無關系,而類似事件所折射出的“名人”職業(yè)道德等問題也同樣值得關注。
事實上,名人廣告急功近利的案例已不在少數:此前,唐國強、解曉東曾因為制造“送子觀音”神話的北京新興醫(yī)院代言而備受爭議、劉嘉玲為涉嫌有違禁品的“SK-Ⅱ”代言也被消費者告上法庭,林憶蓮、劉嘉玲等明星做虛假宣傳的“天使麗人美容膠囊”被成都工商管理部門查處……這些負面的案例不僅令企業(yè)得不償失、名人信譽受損,而且更嚴重的是傷害了普通百姓的情感,并給廣大消費者形成了誤導。
當然,不實名人廣告并不是我國獨有的現象,在國外也曾有發(fā)生。但國外的相關法律較為完善,減低了這類廣告的負面效應。例如,歐美國家的廣告法中明確規(guī)定:“無論是明星、名人還是專家權威人士,都必須是產品的真實使用者,否則便是虛假廣告;同時,如果證詞廣告暗示證人比一般人更有權威,也應有理有據,否則視為違法”。歌星帕特布恩就曾因在一則粉刺藥霜廣告中作了假證,被美國聯(lián)邦貿易委員會抓獲并承擔了法律責任。可見,名人在海外是沒有所謂“特權”庇護的。
反觀我國,包括《廣告法》在內的法律法規(guī)都沒有直接涉及名人廣告的條款。廣告管理部門也沒有名人廣告的具體管理辦法和細則。雖然北京市消協(xié)曾在去年 7 月發(fā)表了《致社會名人、明星的一封公開信》,勸誡名人、明星不要無根據地以自身為例向消費者推薦產品或服務,但是這則“溫柔”的勸誡似乎并沒有取得實效,數月后葛優(yōu)代言的“億霖木業(yè)”再次產生了負面效應。因聽信了葛優(yōu)廣告而投資億霖的受騙者事后質疑道:“做廣告前,他(葛優(yōu))做沒做過調查?他自己投資了沒有?”透過億霖騙局事件,百姓對葛優(yōu)的信任感一落千丈。
這個事件反映出部分名人社會責任意識的淡化。在利益面前,名人們往往將社會公德與職業(yè)操守拋之腦后,沒有意識到不實宣傳所帶來的后果。名人們也許認為,他們擁有金錢和美譽,是社會中的“特權”階層,這種特權甚至可以超越倫理道德甚至法律。在這樣的慣性思維引導下,名人在做廣告時,更多關注了金錢而忽略了社會影響。
現實生活是個大舞臺,每個人都要精心演繹。名人們憑借著實力或機遇,在享有常人所沒有的光環(huán)同時,他們更應擁有一顆回饋社會之心。想必成功演繹過各種平民角色的葛優(yōu),理應更容易體會百姓的心聲吧。
雖然葛優(yōu)或許也成為受害者之一,但他對“億霖廣告”事件一直沒有公開回應,令受騙者憤然。在沒有法律強制約束的情況下,名人的價值觀道德觀決定了其在現實舞臺上的演繹形式。(馬紅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