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實施部門可以決定延期舉行聽證:
(一)保險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延期舉行聽證,有正當理由的;
(二)在涉及公共利益的保險行政許可聽證中,確認參加聽證的聽證代表人人數(shù)不足聽證公告規(guī)定的聽證代表人人數(shù)三分之二的;
(三)保險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及其代理人在聽證過程中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四)因其他客觀原因需要延期舉行的。
延期舉行聽證的,聽證實施部門應當通知聽證參加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在涉及公共利益的保險行政許可聽證過程中,保險行政許可申請人不得退出聽證。
在涉及特定當事人利益的保險行政許可聽證過程中,保險行政許可申請人未經主持人同意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二十六條 在聽證過程中,保險行政許可的利害關系人、聽證代表人未經聽證主持人同意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二十七條 在保險行政許可聽證過程中,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實施部門可以決定終止聽證:
(一)在涉及特定當事人利益的保險行政許可聽證中,保險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放棄聽證權利的;
(二)保險行政許可申請人撤回行政許可申請的;
(三)其他導致聽證不需要繼續(xù)進行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在涉及特定當事人利益的保險行政許可聽證中,保險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放棄聽證權利的,不得就同一行政許可事項再次申請聽證。
第二十九條 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應當遵守聽證紀律,不得妨礙或者破壞聽證秩序。
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聽證主持人應當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退場。
第三十條 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內容制作筆錄,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簽名。
聽證筆錄應當由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對記錄內容有異議的可以當場更正后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聽證參加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記錄員應當在聽證筆錄上注明。
第三十一條 對于重大、復雜的保險行政許可事項,召開一次聽證會尚不足以查清事實的,中國保監(jiān)會可以決定就同一許可事項再次召開聽證會。
第三十二條 對于組織聽證的保險行政許可事項,中國保監(jiān)會應當根據(jù)聽證筆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guī)定的期限作出保險行政許可決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聽證所需時間不計入作出保險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內。
保險行政許可實施部門應當將聽證所需時間書面告知行政許可申請人。
第三十四條 保險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規(guī)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jié)假日。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聽證參加人”包括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及其代理人、聽證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 中國保監(jiān)會實施的行政許可聽證,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未作規(guī)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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