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來混,遲早是要還的”,電影《無間道》里的經典臺詞在安信信托身上得到印證。
近日市場傳言“有投資者因安信信托當年的虛假陳述行為準備與上市公司對簿公堂”,《證券日報》記者幾經輾轉找到了目前正準備協(xié)助投資者維權的上海市匯業(yè)律師事務所有關人士!澳壳芭c我們律師事務所聯(lián)系欲起訴安信信托的投資者有20余位,我們正在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訴訟前期的準備,包括辦理此類訴訟必需的公證等”,有關人士昨日向《證券日報》記者透露。而記者昨日下午十余次撥打安信信托公開的投資者聯(lián)系電話均無人接聽。
安信信托信披違規(guī)受罰
投資者欲與其對簿公堂
據(jù)了解,安信信托的違規(guī)行為主要發(fā)生在2004年-2005年。但由于證監(jiān)會的處罰決定是在2007年9月做出的,因此相關投資者的訴訟時效從2007年9月起算至今年9月。
2004年11月25日,安信信托與上海中靜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簽署《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安信信托將所持有的2502萬股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權作價9007.2萬元轉讓給中靜公司,中靜公司首批支付不低于6000萬元的轉讓款,余款于證監(jiān)會批準轉讓后支付。2004年12月31日,安信信托收到中靜公司支付的股權轉讓款500萬元。2005年1月4日至6日,公司又陸續(xù)收到中靜公司支付的股權轉讓款人民幣5000萬元。2005年4月21日,安信信托公告2004年年報,將全部鵬華基金股權轉讓款確認為當年收入,并據(jù)此確認了轉讓收益65052000元。截至年報公布日,鵬華基金股權轉讓一事僅收到證監(jiān)會受理其股權轉讓申報材料的通知書,并未獲得證監(jiān)會的批準,不符合確認收益的條件。此外,自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4月6日,安信信托以收到的股權轉讓款和財務顧問費分別為非關聯(lián)方上海沃谷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上海皓迅通信設備有限公司、上海聯(lián)基實業(yè)有限公司等開出的銀行承兌匯票提供全額保證金質押擔保,擔保累計達8999萬元。上述擔保合同未經董事會審議,均由時任安信信托董事兼總裁經辦、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
證監(jiān)會認定,安信信托上述2004年年報虛增投資收益和對外擔保未及時披露的行為構成了原《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所述“未按照有關規(guī)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行為,中國證監(jiān)會對安信信托處以30萬元罰款,并對相關責任人處以警告或罰款。
據(jù)匯業(yè)律師事務所相關律師昨日介紹,因安信信托存在多個虛假陳述行為,故安信信托虛假陳述案存在多個虛假陳述實施日及揭露日或更正日,概括來說,在2004年12月31日以后買入并且在2005年12月31日以后賣出或在2005年4月21日以后買入并且在2005年6月22日以后賣出,以及持有安信信托股票存在損失的投資者。投資者目前提出的因購買安信信托股票遭遇虛假陳述而造成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資差額損失、傭金損失、印花稅損失及利息損失。
交鋒尚未正式展開
安信信托態(tài)度不明
匯業(yè)律師事務所相關律師告訴《證券日報》記者,由于目前負責該案的律師團隊還處于整理材料、準備文件階段,因此還尚未正式代表投資者提起訴訟。不過,一旦完成上述事宜,將向上海中院提起訴訟!安贿^,也不能排除雙方在庭前或者庭審中和解、調解的可能”,律師強調,“畢竟,投資者的目的是維護自己合法的權益和獲得經濟補償”。
對于《證券日報》記者關于是否與安信信托正面接觸的問題,相關律師表示,“目前還未向安信信托發(fā)出律師函,也不清楚安信信托對此的態(tài)度”!蹲C券日報》記者昨日下午十余次撥打安信信托的公開電話,但始終無人接聽。
“如果其他符合條件的投資者也有意提起訴訟,我們律師事務所也會考慮接受委托,畢竟,距離訴訟時效到期還有三個多月,投資者可以謹慎判斷和決策。至于向安信信托索取賠償?shù)木唧w金額,可以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進行詳細計算后初步確定”,上述律師表示。
另據(jù)媒體報道,此次安信信托虛假陳述案中,作為被告的除了安信信托及對虛假陳述負有法律責任的高管外,安信信托當時的會計師事務所也受到了證監(jiān)會的行政處罰,按照現(xiàn)行法規(guī),會計師事務所也有可能作為本案的共同被告。至于選擇誰作為安信信托虛假陳述案的被告,作為中小投資者的代理律師還在做最后的考慮。(記者 張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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