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旅游趨旺,廣州市工商局和市旅游局昨天起推廣2009版“廣州市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今后市民參團出游多了幾道“護身符”。
根據新版合同,旅行社若未經游客簽字確認,安排游客參加旅游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的,應當承擔該自費項目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須按旅游費用的10%向游客支付違約金。若游客在旅行社安排的購物店買到假冒偽劣商品,旅行社還應負責為游客索賠,從游客提出交涉之日起30日(出境游60日)內無法獲得賠償的,旅行社還得先行賠付。
以前,已報名的游客若退團,須向旅行社支付10%-90%的業(yè)務損失費和違約金,但旅行社若取消出團,只須向游客支付2%-30%的違約金,嚴重不對等。新版合同則規(guī)定,因任何一方原因導致旅游行程取消的,違約方須根據通知取消行程的時間,按同一標準向對方支付5%、10%、20%違約金。(記者許悅、實習生何敏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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