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單位在年底給員工發(fā)“雙薪”的時候,多出來的一個月工資將與當月工資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昨天發(fā)布《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zhí)行問題的通知》,廢止了將多出來的一個月工資單獨計征個稅的計稅方法。(9月1日《北京日報》)
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超額累進稅率,在減去個稅扣除標準后,應納稅所得額越高,適用稅率也越高。因此,多出來的一個月工資不再單獨計稅,盡管在個稅扣除標準上不發(fā)生任何變化,應納稅所得額也不發(fā)生變化,但適用稅率卻會隨之提高,對高收入人群來說,個人所得稅可能會有相應增長。也正因為如此,此舉引發(fā)了一些網友的質疑和誤讀。
誰都知道,一年是12個月,年終“雙薪”多出來的一個月,在稅法上沒有單獨作為一個月計稅的理由。在原來的“雙薪制”計稅方法里,一方面規(guī)定不再扣除費用,等于是不承認其單獨一個月的稅法地位,另一方面卻又允許其獨立計算,好像又認同其為“特殊的一個月”,這本身就是一種自相矛盾的“稅格”分裂。
原來的“雙薪制”計稅方法,不僅在概念意義上“稅格”分裂,在具體操作規(guī)定上,還存在著對低收入者與高收入者的“雙重標準”。對于很多工資水平在個稅扣除標準以下的低收入者來說,如果他們有幸獲得“雙薪”,廢止雙薪單獨計稅對他們不會有任何影響,因為他們一直以來就是實行的雙薪合并計稅。
值得一說的是,國稅總局的通知只是用簡單一句話廢止了原來的“雙薪制”計稅方法,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具體的新計稅方法。在地方具體執(zhí)行過程中,雙薪究竟是與當月工資合并征收,還是將其與年終獎合并征收,乃至生出其他一些征收方法來,恐怕都有可能。如此,則非但達不到統(tǒng)一稅收政策執(zhí)行口徑的效果,反而還會造成計稅方法的更加混亂,并為高收入者避稅逃稅提供了操作空間。
稍知稅法的人都知道,年終獎是按除以12個月后的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并計算應納稅額,其應納稅額肯定要比年底雙薪少,而且收入越高差異越明顯。為此,甚至已經有稅法專家建議企業(yè)將第十三個月薪水視為年終獎,以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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