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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家:兩地法律體系不同造就國美投票結果

2010年09月29日 13:45 來源:法制日報 參與互動(0)  【字體:↑大 ↓小

  國美特別股東大會今天就8項議案的投票有了結果,國美股權之爭暫時告一段落。從各個門戶網站的投票情況看,大部分網友難以接受這個結果。

  從8月4日黃光裕全資控股的國美電器大股東Shinning Crown提出進行特別股東大會,撤銷陳曉、孫一丁職務、撤銷一般授權開始,雙方上演了一場控制權爭奪的大戲。

  如今大幕落下,為何股東支持取消一般增發(fā)授權,而不支持罷免陳曉呢?股東們是理性選擇了一家治理完善的公眾公司嗎?如何看待這個投票結果?法律界專家表示,完全是兩地法律體系的不同造就了今天的投票結果。

  首先,兩地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職權不同。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專家葉林教授表示,在內地的法律中,股東大會的權利無所不包,可以替代董事會。而在香港、海外的法律體系中,股東會的權力很小,法律體系和投資者更傾向于要選一個好的管理層。

  比如內地公司法中第38條和第103條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和股份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作出規(guī)定,其職權包括: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監(jiān)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等。

  從總體設計上看,內地采取的是分權制衡原則,將公司機構分為權力機構、執(zhí)行機構、監(jiān)督機構,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而在海外,譬如香港,對公司的控制及日常管理,通常由公司董事會負責。香港公司法在公司機構設計上沒有采取完整的分權制衡和權力平衡規(guī)則,而是采取董事會中心主義的管理模式,側重于管理效率。

  公司的發(fā)展應該由誰來決定?內地投資者毫無疑問認為應該交由股東來決定。所以,當5月11日的國美股東周年大會否決貝恩資本代表竺稼等3人為非執(zhí)行董事的議案之后,國美當夜召開緊急董事會,一致同意重新委任貝恩的3名前任董事加入國美董事會之后,很多人質疑,為何董事會可以凌駕于股東大會之上。

  但是國美作為在百慕大群島注冊、在香港上市的公司,按照百慕大公司法規(guī)定,董事會有權推薦董事,而不是像內地一樣必須由股東大會決定董事會人選。

  其次,董事應該對誰負責,兩地實際執(zhí)行中有差異。

  黃光裕方曾表示,現(xiàn)在的董事會是排斥創(chuàng)始大股東的董事會,董事會中沒有代表創(chuàng)始股東利益的董事。

  陳曉則表示,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不管是誰推薦的,一旦進入董事會必須對所有的股東負責任,不能說誰讓去董事會的,就必須代表誰的利益。如果這樣,就不具備擔任董事的資格。

  董事到底應該對誰負責?葉林表示,在實際執(zhí)行中兩地也有差異。如果上市公司的董事代表不同的利益群體,那就成了小股東會。我國的公司法中要求董事有一定的中立性,哪怕是職工董事,也要關注職工利益,而不是代表職工利益。

  但是目前在不少內地設立的公司中,會通過合同等方式對股東提名的董事作出約定。還有的國有企業(yè)在法律規(guī)定中對這個問題予以明確。比如2003頒布的《企業(yè)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暫行條例》規(guī)定,國有控股參股的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決定公司重大事項時,國資委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按照國資委的指示發(fā)表意見、行使表決權。股東代表、董事還應當將履責情況及時向國資委報告。

  第三,兩地對待創(chuàng)始股東的理念也不同。

  業(yè)內人士表示,內地對創(chuàng)始股東等“老臣”有特殊的寬容,而海外公司不太在意大股東的股份有多少,有沒有被攤薄。他們在意的是股價是否會漲,收益有沒有增加,這也從雙方在香港的拉票中看出明顯區(qū)別。所以不能以內地心態(tài)來解讀海外投資者。

  決戰(zhàn)前夜,國美管理層最后發(fā)文拉票,稱“所有股東要做個選擇:是選擇一個遵循現(xiàn)代企業(yè)規(guī)則,以股東價值為指引、治理完善的企業(yè),一個戰(zhàn)略清晰并有執(zhí)行力的專業(yè)團隊;還是選擇一個以創(chuàng)始人單一大股東為重的經營思路,從而時刻存在大股東的利益凌駕于其他股東之上的風險”。

  國美管理層不斷向外傳遞的信息是:選擇大股東還是選擇管理層,選擇治理完善的公眾公司還是一股獨大的家族公司?

  在法律界專家看來,沒有一家公司可以稱得上治理完善的公司,內部人控制始終是各國公司法研究的重點話題,而公眾公司和家族公司也完全不是非此即彼的概念。在香港上市的內地公司中75%以上是家族公司,家族公司可以說比比皆是。選擇公眾公司還是家族公司,完全是國美管理層拋出的宣傳策略。

  增發(fā)一般授權被取消,可以說暫時免去了懸在黃光裕方頭上的一把利劍,陳曉職務沒有被撤銷,預示著雙方的爭斗仍將繼續(xù)。但不管是陳曉贏還是黃光裕贏,內斗對于一個企業(yè)而言永遠是輸。 (辛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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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瑾】
 
直隸巴人的原貼:
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準已數(shù)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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