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昨日發(fā)布修訂后的《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規(guī)定”縮短了辦理牌證的時限、放寬了號牌留用限制,有關機動車登記的一系列程序得以簡化。修訂后的“規(guī)定”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登記時限縮短為2日
相比修訂前的《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此次“規(guī)定”簡化了牌證辦理程序,優(yōu)化了服務方式。一是縮短辦理牌證的時限。對出具合法有效證明、憑證的,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的時限由5日縮短為2日。對申請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的,調整了事前核對檔案的規(guī)定,補發(fā)時限由15日縮短為1日。
“規(guī)定”取消了辦理變更登記的審批程序。需要改變車身顏色、更換車身或車架的,機動車所有人不用再事先向車輛管理所申請,可于變更后直接辦理登記。
注銷或過戶號牌可留用
“規(guī)定”擴大重新啟用號牌號碼的范圍。將允許申請重新啟用原號牌號碼的范圍,由原來報廢的機動車,擴大到所有辦結注銷或轉移登記的機動車,進一步滿足機動車所有人留用原號牌號碼的需求。同時“規(guī)定”進一步改進機動車號牌選取方式。規(guī)定機動車所有人可以通過計算機公開自動選擇或者自行編排的方式選取機動車號牌號碼。
為方便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xù),提高報廢機動車的注銷登記率,“規(guī)定”對車輛損壞無法駛回登記地辦理報廢的,因車輛損壞無法駛回登記地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車輛所在地機動車回收企業(yè)交售報廢機動車。
增加機動車質押備案
此次“規(guī)定”增加了機動車質押備案業(yè)務,已與《物權法》、《擔保法》、《典當管理辦法》等法律規(guī)定相銜接。根據“規(guī)定”,申請辦理機動車質押備案或者解除質押備案的,由機動車所有人和典當行共同申請,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證明、憑證。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質押備案或者解除質押備案的內容和日期。
“規(guī)定”還增加了因機動車質量問題退車、不在我國境內道路行駛、依法撤銷等原因辦理注銷登記的條件和程序!耙(guī)定”還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交通警察違反法律規(guī)定辦理機動車登記的法律責任也作出了規(guī)定。
《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新條文摘錄
有關號牌留用
第四十三條 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注冊登記時,可以向車輛管理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
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有關質押備案
第三十三條 申請辦理機動車質押備案或者解除質押備案的,由機動車所有人和典當行共同申請,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和典當行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質押備案或者解除質押備案的內容和日期。
有關車輛報廢
第三十條 因車輛損壞無法駛回登記地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車輛所在地機動車回收企業(yè)交售報廢機動車。交售機動車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機動車回收企業(yè)應當確認機動車并解體,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報廢地車輛管理所的監(jiān)督下解體。
機動車回收企業(yè)應當在機動車解體后七日內將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提交報廢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注銷登記。
報廢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并通過計算機登記系統將機動車報廢信息傳遞給登記地車輛管理所。
登記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自接到機動車報廢信息之日起一日內辦理注銷登記,并出具注銷證明。(張?zh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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