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6日電 據新華社報道,被社會關注已久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今年8月首次提交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依據立法程序,《證券投資基金法》在本屆人大任期內出臺的可能性不是太大,基金法草案有望在下屆人大繼續(xù)討論。
本次基金立法中,有一個很大的看點是能否為“私募基金”正名。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中用“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替代了“私募基金”說法。
有關專家透露,起草基金法的過程中,對如何規(guī)范特定基金,即私募的證券投資基金存在不同意見:一是單獨設立一章,專門對特定基金作出規(guī)定;二是在總則中規(guī)定特定基金的一般原則,具體授權國務院另行規(guī)定;三是不對特定基金作出規(guī)范,F在草案采用第二種意見。
草案有望在下屆人大繼續(xù)討論
8月27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進行分組審議基金法草案,記者在人民大會堂云南廳旁聽了第一組的討論。分組審議的間隙,基金法起草領導小組組長、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厲以寧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曾樂觀表示:“如果順利,希望基金法能經歷三次審議后通過,以求早日出臺。”
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初審稿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員會起草。投資基金法起草小組從1999年成立至今,投資基金法的起草工作已歷時3年,草案已日漸完善。同時,市場人士也希望基金法能早日出臺。
據當時分析,按照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的頻率來算,今年年內還有兩次常委會會議。依據有關立法程序,法律草案一般要經過三次審議方能出臺。如果順利,基金法在年內出臺不是沒有可能。
但是,在10月底召開的第三十次常委會,基金法草案卻沒有被列入議程。由此判斷,基金法年內出臺已是無望。據了解,這與草案初審稿的修改工作尚未完成有關。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初審稿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員會起草,修改工作則移交到全國人大法工委。據了解,初審稿還在進一步征求意見,有關修改工作尚未完成。
依據立法程序,法律草案雖然一般要經過三次審議方能出臺,但三審并不一定是連續(xù)進行。據了解,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今年12月和明年2月還分別有一次會議。但明年2月份的會議一般不討論具體的法律草案。因此,《證券投資基金法》在本屆人大任期內出臺的可能性不是太大,基金法草案有望在下屆人大繼續(xù)討論。
“私募基金”何去何從
本次基金立法中,有一個很大的看點是能否為“私募基金”正名。在去年,關于“私募基金”的爭論是證券市場中的熱點之一。
始自2001年7月份,在社會上流傳著的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jiān)會提供的兩份關于“私募基金”的調查報告引起了證券市場人士議論,關注的焦點集中在“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和“私募基金”的數額有多少這兩個問題上。
從我國股市資金供給面上來分析,可以大體上分為四類:一是基金公司;二是各證券公司委托理財部門;三是私人的各種投資理財公司和理財工作室(這部分便是被社會上所廣泛認為的“私募基金”);四是中小散戶投資者。其實,對應著“公募基金”,從廣義上講,但凡不是向公眾(非特定對象)所募集的基金,都可以稱之為“私募基金”。
中國人民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監(jiān)管司司長夏斌的《“私募基金”報告》里提到“私募基金”的規(guī)模大約在7000億元左右,而證監(jiān)會則只是認為目前存在的“私募基金”規(guī)模肯定遠遠大于現在“公募基金”800億元的規(guī)模。按照媒體和市場人士的一般估計,活躍在市場上的“私募基金”的規(guī)模能達到上千億元,將超過所有基金公司管理基金的總體規(guī)模。
這筆龐大的資金能否從法律上得以界定,為其正名,這是基金立法中所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而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jiān)會紛紛通過不同場合和渠道發(fā)表自己的看法,市場人士分析認為,這也是兩大部門在爭奪“私募基金”的話語權,一旦“私募基金”得以證明,就有個管理權限的現實問題。
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中用“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替代了“私募基金”說法。草案中規(guī)定,基金份額向特定對象發(fā)售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另行規(guī)定。厲以寧向記者介紹說,因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私募基金”其操作和種類不僅相同,管理也比較復雜,就目前情況考慮,法律不可能作出太具體的規(guī)定。因此,“私募基金”的管理辦法將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細則。
10月28日,厲以寧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講座上講解投資基金法律制度時再次表示,起草基金法的過程中,對如何規(guī)范特定基金,即私募的證券投資基金存在不同意見:一是單獨設立一章,專門對特定基金作出規(guī)定;二是在總則中規(guī)定特定基金的一般原則,具體授權國務院另行規(guī)定;三是不對特定基金作出規(guī)范。
厲以寧說,現在草案采用第二種意見是考慮到:國外不禁止特定基金的存在,通常在規(guī)范公募基金的法律中采用豁免條款予以準許;我國真正意義上的特定基金還不存在,今后如何發(fā)展還有待國家的合理引導,草案難以預先作出具體規(guī)定;某些基金可以以公募為主,一部分基金也可以采用向特定對象募集的方式募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