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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軍購弊案四名被告發(fā)表聲明稱遭政治迫害

2001年07月06日 11:21

  中新網(wǎng)香港7月5日消息:臺北訊,臺北地檢署以“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起訴涉及拉法葉艦采購弊案的六名海軍退役軍官,雷學明、王琴生、康世淳與程志波等四名嫌犯昨晚聯(lián)名發(fā)表書面聲明,除強調自己無辜之外,同時質疑這是一起“為起訴而起訴”的政治迫害。

  聲明說,這是一個“沒有尸體的謀殺案”,所謂貪污罪,就是“拿公家的錢放在自己口袋里”,但是所有被起訴的軍官,沒有一個人有見不得人的帳戶,沒有一分來路不明的錢,因此這是一個莫須有的罪名,是一個“為起訴而起訴”的政治迫害。

  此外,聲明接著說,包括法國、瑞士等國家最近針對拉法葉用金頻頻出擊,臺灣民眾對此也寄予厚望,但就在案情已經(jīng)出現(xiàn)一線曙光的時候,特調小組卻迫不及待的草草起訴,能貪到錢才有圖利的動機,不可能分開來查,因此檢察總長盧仁發(fā)說“傭金案另外再查”,事實是特調小組什幺都查不到,也什幺都不敢查。

  但是令人無奈的是在起訴書中,卻完全沒有呈現(xiàn)出一到六月偵查庭獲得的作果,同時這份錯誤百出的起訴書是由一個才調來接手本案、完全不進入狀況的檢察官朱兆民執(zhí)筆,更顯示了特調小組只把地檢署檢察官當橡皮圖章的心態(tài)。

  對于起訴書中指控的不顧長官降價命令圖利湯姆笙公司,聲明強調,這簡直荒謬至極,因為根據(jù)臺軍采購法規(guī),臺幣五千萬元以上的采購案沒有總司令蓋章出不了海軍總部,沒有參謀長點頭不能成案,將、校級軍官只有“建議權”,如何能夠一手遮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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