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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焦作一涉黑犯罪團伙3主犯一審被判死刑 2001年4月25日 09:52 中新網(wǎng)鄭州4月25日消息:4月17日,河南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以王洪國為首的黑社會性質(zhì)團伙犯罪案,該團伙的王洪國、馬志彬、史公偉3名主犯被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其余6名被告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據(jù)河南日報報道,自1999年5月以來,王洪國糾集馬志彬、史公偉等人有組織地進行盜竊、搶劫、綁架、傷害、敲詐等犯罪活動,殘害群眾,嚴重危害了當?shù)氐慕?jīng)濟、社會秩序。1999年10月,王洪國、馬志彬等人竄至濟源市盜走一輛價值4.4萬元的桑塔納轎車,然后駕車綁架焦作市民李某及其兒子,向李某索要50萬元,在李某被迫交出35萬元后,才將李某父子放回。 2000年2月,王洪國、馬志彬、史公偉等人在三門峽市盜走一輛價值9萬余元的轎車,隨后駕車綁架焦作市民趙某,當場搶走趙身上的2000元現(xiàn)金和價值2858元的手機一部,并向趙某妻子索要50萬元。此后,王洪國、馬志彬、史公偉等又多次盜竊車輛并綁架勒索。1999年5月,3人在作案時開槍致一人輕傷。 法院當庭判決:以搶劫罪,綁架罪,盜竊罪,組織、領(lǐng)導(dǎo)、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罪等罪名,數(shù)罪并罰,判處王洪國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20萬元,處罰金10萬元。以搶劫罪,綁架罪,盜竊罪,盜竊槍支罪,敲詐勒索罪,組織、領(lǐng)導(dǎo)、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等罪名,數(shù)罪并罰,判處馬志彬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20萬元,處罰金20萬元。 以搶劫罪,綁架罪,盜竊罪,組織、領(lǐng)導(dǎo)、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罪等罪名,數(shù)罪并罰,判處史公偉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20萬元,處罰金1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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