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聞社主辦 |
|
靳如超何以仇視社會?三問石家莊特大爆炸案 2001年4月25日 09:24 中新網(wǎng)北京4月25日消息:4月18日,石家莊“3·16”特大爆炸案4名罪犯靳如超、王玉順、郝鳳琴、胡曉洪全部被一審宣判死刑。著名刑法學家、中國人民大學博士生導師高銘暄認為,以此案之嚴重后果,4名罪犯完全構(gòu)成死罪,不容寬恕。 “3·16”案以其死亡人數(shù)之眾、損失之大、影響之壞,成為建國以來最大的爆炸案件。透過這起駭人聽聞的爆炸案,今天的檢察日報刊文指出,人們不禁要發(fā)出三問。 買炸藥怎么能像買醬油那么容易? 4月17日,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3·16”特大爆炸案的法庭上,公訴人問靳如超:“你怎么知道到什么地方能買到炸藥?”答:“去年我從《燕趙都市報》上看到了鹿泉市有人非法制造、買賣炸藥受處罰的消息,知道那里能買到。”公訴人問身為鹿泉人的被告人王玉順:“你有沒有生產(chǎn)炸藥的許可證?”答:“沒有!眴枺骸坝袥]有銷售炸藥的許可證?”答:“沒有。”問:“知不知道非法生產(chǎn)、買賣炸藥是違法的?”“不知道。做這種買賣的人很多,有時被抓到,也就是罰點錢。”調(diào)查顯示,被告人王玉順、郝鳳琴自2000年3月以來,先后在鹿泉市李村鎮(zhèn)北胡莊村、黃壁莊鎮(zhèn)北白砂村廢棄的廠院內(nèi)非法制造硝銨炸藥,并以每噸1300元到1700元的價格分別賣給靳如超等人,共計24050公斤。靳如超買炸藥時,與王、郝二人先后兩次做了爆炸試驗,以確保炸藥“不是假的,威力夠大”(靳如超語)。王、郝二人根據(jù)買主靳如超的要求,提供了威力更大的熟硝銨,而不是威力較小的生硝銨炸藥。 如此看來,非法生產(chǎn)、銷售爆炸物品在某些地方已然形成“市場”,到這些“市場”買炸藥,就像到食品店買醬油一樣容易,并有多樣的品種可供選擇。雖然有關部門也對這類“市場”進行管理,但寬松的處罰(用王玉順的話說就是,抓到了也就罰點錢),根本不能揭示這種市場行為的違法本質(zhì),無法對這種犯罪行為及其給社會構(gòu)成的嚴重威脅進行有力打擊和有效防范。法律對這種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的威懾力喪失殆盡。 如果點擊“石家莊爆炸案”作為關鍵詞上網(wǎng)搜索,你會發(fā)現(xiàn),結(jié)果不止“3·16”特大爆炸案一起。不知道石家莊多發(fā)的爆炸案和這些“市場”之間是什么關系? 在我國,對于像炸藥之類的爆炸物品,國家實行的是嚴格的許可證制度!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規(guī)定,生產(chǎn)爆炸物品,必須有《爆炸物品安全生產(chǎn)許可證》;儲存,必須有《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運輸,必須有《爆炸物品運輸證》;銷售,必須有《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購買,必須有《爆炸物品購買證》;使用,必須有《爆破員作業(yè)證》。對不按規(guī)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品的,按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重典能否驚醒那些視炸藥為醬油隨意買賣、為社會制造不安定因素的不法分子?爆炸物品的管理失控是否應該追究有關部門的責任? 靳如超何以仇視社會、仇視人民? 法庭調(diào)查中,公訴人問靳如超:“你為什么要搞爆炸?”答:“我只想嚇唬嚇唬他們!北,這種極端恐怖的犯罪手段已被靳如超視為處理問題的常規(guī)做法,這何其恐怖,怎能不令人深思!高銘暄指出,靳如超的行徑表明,他已將解決個人矛盾的行為發(fā)展為反社會、反人民的犯罪行為,實在是罪大惡極。 曾在1989年辦理靳如超強奸案的檢察官向記者回憶了這樣一些情況:當年靳如超強奸被害人后,威脅被害人說:“你敢去告我,我就炸死你全家!”為了證實自己的話,他將被害人帶到自家陽臺上,那里的確放著少量的炸藥。在他的威脅下,被害人長時間不敢報案,還被脅迫陪他外出旅游。 因強奸罪被判刑后,靳如超在獄中度過了8年光陰。8年的時間里,他沒有對自己的罪行認真反省,反而認為社會對他不公。辦理“3·16”特大爆炸案的檢察官告訴記者,他在獄中寫了一本日記,記錄了他與他人的矛盾;橐鲭x異,服刑出獄后沒有正當職業(yè)和經(jīng)濟來源,與鄰居、繼母、前妻及前妻的親屬之間隔閡愈來愈深,進一步導致了他對社會、對他人的敵視,以及報復意念的滋生和不斷加劇。 2001年3月9日,當靳如超趕到云南找到曾和他同居三個月、偷拿了他500元錢跑回老家的韋志花,并提出要與韋志花結(jié)婚時,被韋的家人告知要拿6600元奶母費才能將韋領走結(jié)婚。為此,他感到周圍的人以至整個社會都在騙他,心理扭曲達到了極點,最終選擇了先殺韋志花、再返回石家莊用炸藥報復自己仇人的犯罪道路。 高銘暄指出,對于因為報復自己的幾個仇人,而置與其沒有任何恩怨的無辜者的生命于不顧的爆炸犯罪,是嚴重的刑事犯罪行為,對這種仇視社會、仇視人民、不計后果的行為,應該在法定量刑幅度內(nèi)從重懲處。 為無知付出的代價有多大? “3·16”特大爆炸案發(fā)生在距離首都北京300多公里的地方,人們感到極大的震驚:為死難者痛心,為社會治安擔憂。而制造慘案的元兇對法律的無知證明,如果不加強對公民,特別是文化程度不高、生活困難的人群的法制教育,悲劇有可能還將發(fā)生。 高中畢業(yè)的被告人郝鳳琴是鹿泉市黃壁莊鎮(zhèn)北白砂村人,也是4名被告人中文化程度最高的。即使是她,也從來沒有意識到自己生產(chǎn)、銷售爆炸物品是件違法的事。郝鳳琴的丈夫患腦血栓長達9年,兩年前去世。郝鳳琴長期擔負著養(yǎng)育兩個女兒、贍養(yǎng)兩位老人、照顧身患重疾的丈夫的重任。為了生活,她養(yǎng)過雞,賣過鞋,做過蛋糕。后來聽人說賣硝銨賺錢,她就幫別人熬硝銨,最后自己學著制作炸藥。在她眼里,做炸藥和做蛋糕一樣,是她謀生持家的手段。客觀地說,她沒有靳如超那樣殘忍、惡劣的犯罪動機,但是她的行為本身是非法的,并且與靳如超實施爆炸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她看似值得同情,實則不容寬恕。正是對法律的無知,釀成了個人的悲劇和社會的慘案。 胡曉洪,“3·16”特大爆炸案的第四被告人,從重慶墊江縣來鹿泉市石井鄉(xiāng)石井村第一采石廠打工。當靳如超告訴他想買雷管“崩土”用時,為貪圖小利,他將50枚雷管、20余根紙藥捻賣給靳如超,得利33元。僅僅為了33元,就造成上百人死亡,自己也付出生命的代價,這樣的教訓何其慘痛! “爆炸物品不是醬油醋,怎么能隨便買賣!買賣爆炸物品的行為不是經(jīng)濟犯罪,是刑事犯罪,因此不能考慮贏利的問題。在‘3·16’特大爆炸案中,無論像王玉順長期從事非法制造與買賣,還是像胡曉洪那樣初犯,不管其獲利多少,因為其情節(jié)、后果極其嚴重,都能構(gòu)成死罪!备咩戧颜f。 胡曉洪的辯護人說,胡曉洪打工的采石廠沒有讓他接受《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所要求的培訓,就讓他擔任爆破員,致使他對私自買賣雷管和紙藥捻的違法行為性質(zhì)缺乏認識——這足以說明無知的何止胡曉洪一個! 法制教育開展多年了,其廣度、深度、成效有目共睹。然而,我們不得不承認,普法仍然存在死角——就像“3·16”特大爆炸案所暴露的那樣,也許是一個“市場”,也許是一個個人,也許是靳如超那樣原本特別需要改造和幫教的累犯,也許是胡曉洪這種原本可以避免走上犯罪道路的初犯。 暫且撇開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意不論,我們假設,如果靳如超在獄中日記里流露的仇視社會的思想被及時發(fā)現(xiàn),如果對他的改造更具有針對性,如果社會幫教等綜合治理的措施能夠更加奏效,如果他不是那么容易就能獲得炸藥,我們也許不會遭遇這一血腥的慘案。然而,時間不能倒流,生命不能復得,在慘烈的現(xiàn)實面前,任何假設都蒼白無力,血的代價指向需要努力的地方—— 掃除一個死角,就是消除一個隱患,多一份社會安寧的保證。(肖瑋) |
|||
|
主編信箱
本網(wǎng)站所刊載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觀點!】帽揪W(wǎng)站稿件,務經(jīng)書面授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