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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教育法修訂后全文發(fā)布 9月1日起施行(全文)(2)

2006年06月29日 22:08

    六月二十九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在北京閉幕。 中新社發(fā) 廖文靜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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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教育教學

  第三十四條 教育教學工作應當符合教育規(guī)律和學生身心發(fā)展特點,面向全體學生,教書育人,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統(tǒng)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培養(yǎng)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chuàng)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fā)展。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根據(jù)適齡兒童、少年身心發(fā)展的狀況和實際情況,確定教學制度、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改革考試制度,并改進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辦法,推進實施素質教育。

  學校和教師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基本質量要求。

  國家鼓勵學校和教師采用啟發(fā)式教育等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學之中,開展與學生年齡相適應的社會實踐活動,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促進學生養(yǎng)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保證學生的課外活動時間,組織開展文化娛樂等課外活動。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為學校開展課外活動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 教科書根據(jù)國家教育方針和課程標準編寫,內容力求精簡,精選必備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經濟實用,保證質量。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的編寫工作。

  第三十九條 國家實行教科書審定制度。教科書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

  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選用。

  第四十條 教科書由國務院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微利原則確定基準價。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基準價確定零售價。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教科書循環(huán)使用。

  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四十二條 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guī)定予以保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義務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教職工編制標準、工資標準和學校建設標準、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等,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校舍安全,確保教職工工資按照規(guī)定發(fā)放。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用于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shù)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第四十三條 學校的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并根據(jù)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狀況適時調整。制定、調整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準,應當滿足教育教學基本需要。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jù)本行政區(qū)域的實際情況,制定不低于國家標準的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

  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應當高于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

  第四十四條 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jù)職責共同負擔,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tǒng)籌落實的體制。農村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jù)國務院的規(guī)定分項目、按比例分擔。

  各級人民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免費提供教科書并補助寄宿生生活費。

  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四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將義務教育經費單列。

  縣級人民政府編制預算,除向農村地區(qū)學校和薄弱學校傾斜外,應當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范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規(guī)模和規(guī)范義務教育專項轉移支付,支持和引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增加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確保將上級人民政府的義務教育轉移支付資金按照規(guī)定用于義務教育。

  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jù)實際需要,設立專項資金,扶持農村地區(qū)、民族地區(qū)實施義務教育。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義務教育捐贈,鼓勵按照國家有關基金會管理的規(guī)定設立義務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條 義務教育經費嚴格按照預算規(guī)定用于義務教育;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義務教育經費的審計監(jiān)督和統(tǒng)計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法第六章的規(guī)定,未履行對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的,由國務院或者上級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調整學校的設置規(guī)劃的;

  (二)學校建設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辦學標準、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的;

  (三)未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并及時維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的。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的;

  (二)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的。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者防止輟學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價格行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根據(jù)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侵占、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的;

  (二)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的。

  第五十五條 學校或者教師在義務教育工作中違反教育法、教師法規(guī)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 學校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jù)職責權限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七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違反本法規(guī)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五十八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shù)剜l(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一)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的;

  (二)非法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六十二條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舉辦的民辦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民辦教育促進法未作規(guī)定的,適用本法。

  第六十三條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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