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0月18日電 據(jù)京華時報報道,中國石化國際事業(yè)有限公司設備物資部原經(jīng)理劉存義,單獨或伙同他人,收受回扣210萬余元。近日,北京市二中院以公司人員受賄罪判處劉存義有期徒刑7年。
2003年至2004年間,劉存義與曾在物資部任業(yè)務員的周剛,以在執(zhí)行外貿(mào)合同中收取傭金為名,先后單獨或共同收受某外國公司總經(jīng)理和某貿(mào)易公司支付的美元和人民幣回扣款共計折合人民幣41.9萬余元,后二人將贓款伙分。2003年12月和2004年7月間,劉存義還單獨采用上述方法,先后收受3個外國公司支付的美元回扣款折合人民幣136萬余元。
另外,劉存義還于2004年4月至7月間,與杜德海(另案處理)共同收受大連東毅物流有限公司負責人許曉東(另案處理)、上海三輝船務有限公司負責人呂劍波(另案處理)、寧波外運集裝箱有限公司負責人吳偉棟支付的美元、人民幣回扣款共計折合人民幣48.5萬余元。
法院查明,劉存義共同受賄數(shù)額共計折合人民幣227萬余元,實際分得贓款合計210萬余元;周剛共同受賄數(shù)額共計折合人民幣41萬余元,實際分得贓款合計17萬余元,現(xiàn)贓款已全部追繳在案。
法院認為,劉存義、周剛的行為已構成公司人員受賄罪,判處劉存義有期徒刑7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7萬元;判處周剛有期徒刑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5萬元。(裴曉蘭 高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