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化解目前國內土地違法事件,就得弱化這種政府對土地的絕對權力,讓這種絕對權力通過贖賣的方式分散到無數(shù)個現(xiàn)有的土地使用者手上。
4月15日,國土資源部相關領導人表示,當前土地違法反彈現(xiàn)象比較嚴重,執(zhí)法形勢相當嚴峻,目前發(fā)生的土地違法案件中,地方政府違法占地問題突出,凡是性質嚴重的土地違法行為,幾乎都涉及地方政府或相關領導。同時,土地違法中,侵犯農(nóng)民利益現(xiàn)象嚴重,低標準土地補償和拖欠征地補償費現(xiàn)象比較普遍。
自新的《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的7年中,也就是1999年至2005年,全國共發(fā)現(xiàn)土地違法行為100多萬件,涉及土地面積近500多萬畝,比2004年全國新增的建設用地總量402萬畝還要多出近100萬畝。
對于這樣一個現(xiàn)象,我們應該如何來解釋?為什么在土地違法事件中地方政府處于主導地位?為什么一些地方政府、部門領導敢于公然違法占地?問題的根源就在于這些地方政府的權力沒有受到約束與監(jiān)督。
中國的土地都為國家所有,國家不僅擁有全國土地的所有權,也擁有全國土地的使用權、控制權、處置權與索取收益權等種種土地權能。但在現(xiàn)實生活中,國家并非一個抽象的概念,它的職責與權能只能通過具體的政府以及組織來行使。
在這種情況下,土地的絕對權力可能與具有自己利益或私欲的個人結合在一起。如果這種權力的組合或運作能夠被有效監(jiān)管,那么就可能沿著公權力職能的軌道上運行;如果這種絕對權力的運作管理不佳或約束監(jiān)管不力,那么運作這種權力的政府工作人員就會很容易地利用權力來謀取私利;如果這種絕對權力約束監(jiān)管不力并加上違法行為無成本或低成本時,那么行使這些權力的人就一定會肆無忌憚地破壞規(guī)則與制度為自己謀利。
但是,地方政府在嚴厲的土地執(zhí)法面前,就不怕其違法導致其權力喪失之后果嗎?
這其中有兩大原因:一是現(xiàn)在的情況下,國家能夠絕對地對土地的各種權能任意組合與使用。當?shù)胤秸孢\作這種國家權力時,它不僅可以輕易收回土地的使用權,也可以借助于“合法”的方式來改變既有的土地使用權,以及改變這種土地用途時任意出價。在這種情況下,城市弱勢居民或廣大農(nóng)民的利益受到侵害也就合法化了。
二是盡管國家《土地管理法》,對國有土地權能的管理與運作有某種界定及制約,但地方政府在改變現(xiàn)有土地用途或土地使用權的重新組合過程中,存在著巨大的利益,并可以披上為當?shù)孛癖娫旄;蚬庖隆?/p>
還有,隨著國內反貪污腐化的深入發(fā)展,目前的一些政府官員貪污腐化的形式早就不是以前那些收取現(xiàn)金、收取財物的方式,而是采取投資的方式了,即通過其親戚或親屬對某些項目的投資(在這種情況下,上級部門要查起來是查無可查)。目前中國巨大的城市化運動或造城運動正好為一些政府官員的要素投入提供了條件,他們的投資也就從這里開始。官員煤礦投資以及房地產(chǎn)的土地問題都根源于此。
要化解目前國內土地違法事件,就得弱化這種政府對土地的絕對權力,讓這種絕對權力通過贖賣的方式分散到無數(shù)個現(xiàn)有的土地使用者手上,讓國有土地的權能能夠在成本與收益上對稱。這樣,也為解決目前中國“三農(nóng)”問題提供了物質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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