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4月14日電 為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支持貿易投資便利化,進一步培育外匯市場,促進國際收支基本平衡,經(jīng)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13日發(fā)布2006年第五號公告調整六項外匯管理政策。
按照人民銀行公告,三項經(jīng)常項目外匯管理政策得以調整,同時還允許符合條件的銀行、基金公司、保險機構可采取各自方式,按照規(guī)定集合境內資金或購匯進行相關境外理財投資。
具體政策調整事宜公告如下:
一、企業(yè)開立、變更和關閉經(jīng)常項目外匯賬戶,由事前審批調整為由銀行按外匯管理要求和商業(yè)慣例直接辦理,并向外匯局備案。提高企業(yè)經(jīng)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允許有真實交易背景需對外支付的企業(yè)提前購匯。
二、簡化服務貿易售付匯憑證并放寬審核權限。
三、進一步簡化境內居民個人購匯手續(xù),提高購匯限額,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在額度之內,個人憑真實身份證明在銀行辦理購匯并申報用途;銀行對超過額度部分的個人購匯在審核相關憑證后按實際需求供匯。
四、拓展境內銀行代客外匯境外理財業(yè)務,允許符合條件的銀行集合境內機構和個人的人民幣資金,在一定額度內購匯投資于境外固定收益類產品。
五、允許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證券經(jīng)營機構在一定額度內集合境內機構和個人自有外匯,用于在境外進行的包含股票在內的組合證券投資。
六、拓展保險機構境外證券投資業(yè)務,允許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購匯投資于境外固定收益類產品及貨幣市場工具,購匯額按保險機構總資產的一定比例控制。
公告稱,上述政策措施,中國人民銀行將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分項組織實施。同時,密切跟蹤分析國際收支形勢,及時調整相關政策,切實防范風險,維護國家經(jīng)濟和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