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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評論:房地產市場失靈需要政府適度干預

2006年04月13日 09:48

  當前房地產市場處于博弈雙方實力嚴重不對等狀態(tài),因而,在市場難以發(fā)揮有效調節(jié)作用、外圍調控難以造成有效影響的情形下,政府對價格嚴重背離價值的熱點城市的房產市場進行適度行政干預有其必要

  盡管宏觀調控一直在進行,但豪華住房與中低檔住房建設失衡一直難以得到改觀。也就是說,房地產市場已經呈現(xiàn)出這樣一種態(tài)勢,單純依靠市場自發(fā)調節(jié)與宏觀調控,房價畸高與房地產市場結構性矛盾難以有效解決,因而動用行政手段必須提上議事日程。

  房地產市場所以會出現(xiàn)“市場失靈”現(xiàn)象,首先與房屋開發(fā)商與消費者之間巨大的信息不對稱有關。開發(fā)商可以利用信息優(yōu)勢對消費者進行欺詐,對消費者使用誘導與脅迫等多種手段。其次,相對少數(shù)的開發(fā)商之間可以結成利益聯(lián)盟,私下達成實質性的住房保護價,而消費者聯(lián)合起來卻不具可能性,這樣開發(fā)商就形成事實上的壟斷,這就必然要以犧牲消費者利益為代價。

  另外,住房所具有的不可替代性、生活必需品特性,使得消費者即便面對巨大不公,除了引頸就宰外也別無他法。更為重要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動用種種行政與信息手段為房價上漲推波助瀾,使消費者處于被支配地位。在這樣一種信息與實力嚴重不對等情形下,市場要能充分發(fā)揮自發(fā)調節(jié)作用也就變得不可能。

  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必須維護,但市場調節(jié)作用在實力相對對等的博弈中才能顯現(xiàn),所以在實力嚴重不對等領域需要行政力量的適度介入,以維護弱勢一方的權益。勞動用工領域就是典型的例證。盡管理論上說用工單位與工人的契約自由應該得到尊重,但工人的絕對弱勢決定了如果沒有外力的介入,這樣一種契約自由很大程度上只會是用工單位的自由,用工單位必然利用自身優(yōu)勢將一些不合理要求強加給工人,所以,在尊重用工契約自由的基本前提下,政府與法律應當在工人最低工資、工人勞動時間與環(huán)境及辭退工人等方面作出硬性規(guī)定并強制執(zhí)行。

  這樣一種表面上的不公與對契約自由的損害,其實是對基礎性的不公與不自由的矯正,因而恰是維護實質性公平,保障真正的自由之所必需。中國當前房地產市場就處于博弈雙方實力嚴重不對等狀態(tài),因而,在市場難以發(fā)揮有效調節(jié)作用、外圍調控難以造成有效影響的情形下,政府對價格嚴重背離價值的熱點城市的房產市場進行適度行政干預有其必要。

  從公民權利角度說,公民應得權利除了政治權利之外還應包括社會權利,即接受必要教育與醫(yī)療及有房居住等社會性質的權利。必須看到,單純依靠市場并不能保證公民的這些基本社會權利得以實現(xiàn),或者說,當市場體現(xiàn)出難以有效保障公民基本社會權利之時,政府應當通過直接提供供給或動用必要行政手段予以干預方式,來保障公民對這些基本社會權利的實現(xiàn)。這與發(fā)展市場經濟并不矛盾,因為政府直接提供公共品或對市場失靈領域進行必要干預,是對市場經濟進行必要的補充與完善而非破壞。

  (來源:國際金融報 作者: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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