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月27日電 據(jù)中國法院網(wǎng)報道,因未被廈門大學錄取為博士生,林群英認為廈大在招生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于是將廈大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錄取原告為該校的博士生。1月26日,福建省廈門市思明人民法院對這起被媒體稱為“中國博士生招考第一案”的案件作出判決,駁回了原告林群英的訴訟請求。
2005年3月,原告林群英報名參加廈門大學2005年國際法學專業(yè)博士生入學考試,報考導師為廖教授。原告的初試單科成績和總分成績均超過被告劃定的復試分數(shù)線。同年5月,林群英參加了廈大法學院組織的復試。原告在報考廖教授的學生中總成績排名第三,在報考國際法專業(yè)國際經(jīng)濟法研究方向的19位參加復試的考生中最終成績排名為最后一名,在進入復試的25位國際法專業(yè)考生中的最終成績排名也是最后一名。2005年5月24日,廈大法學院網(wǎng)站公布了擬錄取名單,原告未在廖教授名下錄取名單之內(nèi)。2005年6月6日,原告為此分別向廈大法學院和招生辦提出異議。2005年6月10日,廈大研究生院對原告所提錄取名單的異議作出的書面答復,說明因名額所限,故無法錄取原告,并希望原告理解。
原告認為,廈大在招生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于是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廈門大學按公布確定的錄取規(guī)則錄取原告。
思明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博士生招生權,性質(zhì)上屬于教育行政職權,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招生管理部門和招生單位按各自職責范圍行使。被告廈門大學作為公立高等學校,其所享有的博士生招生權屬于法律授權的組織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一種行政權力。被告有權在考試階段對不合格考生直接作出不予錄取行為,有權在有關部門審核后錄取考試合格的考生。本案中,由于原告的實際成績排名是最后一名這一事實的存在,故未被被告錄取。被告不予錄取原告的行為,符合擇優(yōu)錄取和公平、公正原則。故法院對原告的訴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