頻 道: 首 頁|新 聞|國 際|財 經(jīng)|體 育|娛 樂|港 澳|臺 灣|華 人|留 學 生| 科 教| 時 尚| 汽 車
房 產(chǎn)|圖 片|圖 片 庫|圖 片 網(wǎng)|華 文 教 育|視 頻|商 城|供 稿|產(chǎn) 經(jīng) 資 訊|廣 告|演 出
■ 本頁位置:首頁新聞中心經(jīng)濟新聞
關鍵詞1: 關鍵詞2: 標題: 更多搜索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操縱股市可罰三百萬元 上市公司高管最高判七年

2005年12月26日 10:56

  中新網(wǎng)12月26日電 據(jù)中國證券報報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昨日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實,嚴重損害第三方利益,有關責任人將受到刑法的懲罰。上市公司高管操縱上市公司,故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可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第一條規(guī)定,在刑法第161條中增加一款,“上市公司對國家規(guī)定應當披露的信息不按照規(guī)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备鶕(jù)前款規(guī)定,上述行為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第五條規(guī)定,在刑法第169條后增加以下內(nèi)容:“上市公司的董事、經(jīng)理明知損害上市公司利益,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包括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chǎn)的;以明顯不公允的條件,購買、出售商品,接受、提供服務,或者受讓、出讓其他資產(chǎn)的;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出售商品,提供服務,或者出讓其他資產(chǎn)的;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

  草案對刑法182條也作了修改,對于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除維持刑法原規(guī)定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變外,將罰金規(guī)定修改為“并處或者單處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增加了對于金融機構擅自運用客戶資金以及其他委托或者信托資產(chǎn)行為的處罰規(guī)定。除對單位判處罰金外,還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記者 璩立國)

 
編輯:姚笛】
 


  打印稿件
 
關于我們】-新聞中心 】- 供稿服務】-廣告服務-【留言反饋】-【招聘信息】-【不良和違法信息舉報
本網(wǎng)站所刊載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觀點。 刊用本網(wǎng)站稿件,務經(jīng)書面授權。法律顧問:大地律師事務所 趙小魯 方宇
建議最佳瀏覽效果為1024*768分辨率
[京ICP備050043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