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2月15日電 據(jù)中國法院報報道,日前,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市一起教案著作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重慶南岸區(qū)四公里小學侵犯了教師高麗婭的教案著作權,判令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5000元。
據(jù)介紹,這是中國法院首次認定教師對自己的教案享有著作權。
1990年1月,原告高麗婭調入被告重慶市四公里小學從事小學語文教學工作。四公里小學規(guī)定,從事教學工作的教師必須在課前備課,編寫教案,并在每學期期末向學校上交教案備學校檢查。
從1990年至2002年,高麗婭每學期均按學校規(guī)定編寫和上交教案,先后上交教案本48冊。在高麗婭提出要求返還教案本后,四公里小學曾返還給高麗婭教案本4冊,其余44冊已被銷毀或以變賣等方式處理,下落不明。
2002年5月30日,原告高麗婭向重慶市南岸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四公里小學歸還44冊教案本或賠償損失。
2003年10月24日,該院以原告高麗婭不享有教案本所有權為由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高麗婭不服,上訴至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4年3月29日,重慶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4年11月25日,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重慶一中院決定再審,并于2005年5月23日判決維持二審判決。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4冊教案本中教學過程等欄目中記載的內容主要是原告高麗婭獨立創(chuàng)作,被告也未就“該內容系抄襲”的反駁事實主張?zhí)峁┳C據(jù),故該教案具有獨創(chuàng)性應屬于作品;而對44冊教案本是否屬作品,因被告四公里小學錯誤地進行了銷毀或變賣處理,法院推定44冊教案本所載教案具有獨創(chuàng)性,屬于著作權法上所稱作品。
法院認為,涉案的教案作品屬于一般職務作品,著作權由作者原告高麗婭享有,被告四公里小學有權在其業(yè)務范圍內優(yōu)先使用。(方劍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