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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襲警事件頻發(fā) 專家:通過四途徑增設襲警罪

2005年10月08日 07:51

  公安部日前公布的最新數據表明,今年上半年,全國公安機關因公傷亡民警3382人,其中因公犧牲170人,因公負傷3212人。在執(zhí)法過程中遭遇暴力阻礙而犧牲的23人、負傷1803人,分別占犧牲、負傷人數的13.5%和56.1%。據透露,造成民警傷亡的原因,主要是民警在執(zhí)勤查緝、處理治安案件和交通違章時遭到暴力阻礙,它的社會危害性正在引起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

  4月22日,安徽省巢湖市公安局環(huán)城派出所民警彭和平接到110指揮中心的出警指令,帶領治安聯(lián)防隊員前往當地燈塔窯場處理一起斗毆糾紛。在彭和平等人到達現(xiàn)場并大聲亮明警察身份時,爭斗一方的犯罪嫌疑人竟用鐵棍、木棒、磚塊向其頭部亂打亂砸,造成彭和平顱腦嚴重損傷,脾臟破裂,經搶救無效犧牲。

  5月30日,云南省屏邊苗族自治縣公安局新現(xiàn)派出所民警袁冬接到110指揮中心指令,與民警周進東奉命到昆河公路設卡堵截、搜索被盜摩托車。當兩人搜索至大陷灘時,發(fā)現(xiàn)有3人乘坐兩輛可疑摩托車迎面駛來。袁冬隨即表明警察身份,要求對方停車接受檢查。駕駛摩托車的犯罪嫌疑人突然加大油門沖卡,袁冬果斷地將其中一人扭翻在地。對方掏出匕首向袁冬猛刺后奪路逃跑,袁冬因流血過多而犧牲。

  9月9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qū)堯天坪鎮(zhèn)派出所民警譚建新在調查了解堯天坪鎮(zhèn)下午沖村部分村民非法從事“六合彩”賭博情況時,遭到該村30余名村民圍攻報復。不法分子毆打譚建新,并對其非法拘禁長達7個小時。其間,還對前來解救譚建新的港二口派出所的兩名民警進行毆打。隨后,不法分子煽動糾集數百人沖擊派出所,追打派出所民警,共造成5名民警受傷。

  對此,公安部新聞發(fā)言人武和平日前呼吁,社會各界在監(jiān)督民警依法履行職務的同時,應實現(xiàn)保護公民權利和維護民警正當執(zhí)法權益的一致性,做到規(guī)范民警執(zhí)法與切實提高執(zhí)法權威、震懾犯罪的一致性。要以成熟、理性的心態(tài)對待民警的管理、糾章和處罰。當事人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對民警行使監(jiān)督、申訴、控告的權利。公民對公安機關及民警作出的處理決定有異議時,可以向公安督察部門反映,也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措施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同時,當事人也可以依照《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guī)定》向本級或上級公安機關提出投訴請求。

  專家建議:通過四途徑增設襲警罪

  針對近來屢屢發(fā)生的襲警事件,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世洲說,當前,在警察隊伍中,由于教育訓練水平不夠,執(zhí)法業(yè)務水平有限,裝備手段落后,加上腐朽思想的影響和敵對勢力的腐蝕,警察執(zhí)法活動中確實存在違法違紀的現(xiàn)象。對于這些警察違法違紀行為,人民群眾都有責任進行監(jiān)督,努力做到發(fā)現(xiàn)一起、檢舉一起、處理一起。國家和法律已經為人民的監(jiān)督活動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

  王世洲認為,從整體上看,我國警察的權力不是過大的問題,而是不明確的問題,對警察權力的限制,只能依法進行。社會各界應當樹立尊重警察、保護警察與監(jiān)督警察這3種觀念。尊重警察就是尊重國家權威;保護警察就是保護人民自己;監(jiān)督警察就是監(jiān)督國家公權力不被濫用。

  據他介紹,各國在保護警察方面的規(guī)定有所不同。例如,在實行大陸法系的國家和地區(qū),例如德國、日本、韓國和我國的臺灣及澳門地區(qū),雖然在刑法中規(guī)定有妨礙公務罪,但是都沒有對襲警行為作出單獨的規(guī)定。在英美法系國家中,如英國、美國、新加坡以及我國的香港地區(qū),或在刑法等法律中規(guī)定有襲警罪,或在刑法的量刑指南中專門注明將襲警行為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

  “刑法應當對警察提供特殊保護的思想,是世界各國刑法學說和司法實踐所贊同的!蓖跏乐拚f,目前我國增設襲警罪可以通過4種途徑:一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刑法修正案,增設襲警罪;二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妨礙公務罪作出立法解釋,將襲警行為明確規(guī)定為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三是由公安部提出修改《人民警察法》的建議,在其中增設襲警罪;四是提請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門就襲警問題作出司法解釋,規(guī)定襲擊警察是應當受到嚴厲懲罰的情節(jié)。

  襲警罪名會被濫用嗎?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楊忠民表示,有一種看法認為,我國刑法中已規(guī)定了故意傷害罪、妨害公務罪,打擊“襲警”并不缺乏法律依據,因此沒有必要增設襲警罪。事實上,某種犯罪行為雖然可以為其他罪名所涵蓋,但是出于對該種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予以特別強調,并予以特別懲治的意圖,在立法上將其單設為一個獨立的罪名,這在我國刑法中并不少見,比如,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罪,打擊報復會計、統(tǒng)計人員罪,集資詐騙罪、保險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等,就是如此。

  但是,也有專家認為,如果設立襲警罪,會使警察權擴張,導致警察濫用這一罪名。楊忠民說,對于警察權的擴張和濫用,當然要時時提防。任何一個罪名都有被濫用的可能,不僅僅是襲警罪。為了防止濫用,可以在實體上對襲警罪的犯罪構成予以明確、具體的限定,比如,對于何為“暴力侵襲”,要作出嚴格的解釋;還可以在程序上將這一犯罪劃歸檢察機關管轄;在證據的要求上更為嚴格……,總之,完全可以將濫用的危險降至最低。

  防止滋生警民對立情緒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分析說,當前,我們應認清暴力襲警的原因,有的可能就是膽大妄為之徒,不僅在警察執(zhí)行公務時暴力襲警,而且在與普通群眾發(fā)生糾紛時,也動輒使用暴力。也有人把警察當作法律秩序的象征,發(fā)泄個人的不滿情緒;還有,不排除有人認為警察執(zhí)法不公而暴力抗法。我們應根據不同的情況采取相應的對策。

  阮齊林表示,人民警察首先應當親民,確立執(zhí)法為民的信念,樹立執(zhí)法公正、高效的形象,建立警民之間的和諧關系。這是警察執(zhí)法獲得人民群眾支持和擁護的前提,也是減少暴力抗法襲警事件的途徑。在當前暴力襲警事件頻頻發(fā)生、引起社會高度關注的背景下,應注意防止警察滋生與執(zhí)法相對人的對立情緒。(來源:中國青年報;作者:何春中)

 
編輯: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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