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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澤楷旗下電盈有意售電訊及媒體資產遇法律難題

2006年07月03日 10:42

  中新網(wǎng)7月3日電 據(jù)香港文匯報報道,在中國網(wǎng)通集團的反對下,電盈仍決意要出售旗下的電訊及媒體資產,并盛傳于今日再開董事會研究已收到兩個買家的收購建議。

      然而,法律界人士指出,這宗目前只涉及資產而不涉及股權的交易,須經《電訊條例》及其它相關法律嚴格審核,在法律上未許樂觀。即使能闖過《電訊條例》這關,最后可能還要獲得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的批準,令交易風險增加。

  身兼香港立法會議員及工聯(lián)會法律顧問的鄺志堅指出,據(jù)現(xiàn)行法例,港交所或證監(jiān)會無權限制上市公司出售資產,換言之電盈若只出售旗下電訊及媒體資產,而不涉及股權轉讓,只要董事會及特別股東大會通過,上市公司條例確實無法阻止,亦無需證監(jiān)會及港交所等上市公司監(jiān)管機構的批準。

    電盈牌照不可租借

  然而,鄺志堅指出,電盈面對的法律挑戰(zhàn)是《電訊條例》,當麥格理、新橋或其它買家買入電盈的電訊資產并收歸名下的情況下,就可能有難度。電盈出售電訊資產,將涉及所持有的電訊設施如網(wǎng)絡設施、機樓,以及政府發(fā)給電盈的各種牌照等,此等正受《電訊條例》規(guī)管。據(jù)電訊條例第8條列明,公司不能無牌設置或維持香港電訊設施,否則即屬違法。條例并規(guī)定,即使向牌照持有人借用、租用或租賃任何電訊設施,也不會獲豁免。

  如果交易之后,但牌照仍屬電盈所有,由于牌照不可以借用、租用,換言之,買家花數(shù)百億元買來的電盈“電訊及媒體資產”,將可能得物無所用,并且可能會因無牌營運而犯法。

  售資交易或陷兩難

  因此,鄺志堅認為,麥格理、新橋資本若只想收購電盈的電訊資產而不要股權的話,則必須先申請及領有牌照方為合法。否則,可能購入資產卻沒有屬于自己公司的牌照,得物無所用,并可能觸犯香港法例,當事人有機會面對罰款及監(jiān)禁等!峨娪崡l例》第20條列明,違反《電訊條例》第8條(1)即屬犯罪,罰則有二,(a)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及監(jiān)禁2年;及(b)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及監(jiān)禁5年。

   當然,買家如果是收購電盈的股權而不是電訊資產的話,新買家就不會有無牌經營的問題,但這樣一來,電盈又違反了當年出讓20%股權予中國網(wǎng)通集團時作出的“若干不出售契諾”,即當電盈有意出售香港電話10%股權以上或now寬頻收費電視25%股權以上,則必須取得中國網(wǎng)通的同意。

  電盈6月19日傍晚宣布,接獲一名獨立第三者向該公司洽購大部分電訊及媒體的相關資產,據(jù)悉電盈已委任雷曼兄弟作財務顧問以“認真”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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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大地律師事務所 趙小魯 方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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