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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訊逼供致傷還是跳樓摔傷? 法院判三民警無罪

2002年07月31日 15:20

  中新網北京7月31日消息:貴州省遵義市桐梓縣公安局馬鬃鄉(xiāng)派出所原副所長楊寧及該所民警劉安遐、尚詩源涉嫌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案一審有果。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三名民警無罪。

  據遵義市檢察院指控,1999年8月13日,劉安遐、楊寧、尚詩源將打工女余顯蘭帶到桐梓縣公安局法制科辦公室,要其交代賣淫行為,余否認。尚詩源認為余顯蘭“嘴硬”,便對她進行毆打,致其受傷昏迷。為掩蓋真相,劉安遐、楊寧、尚詩源將余抬到辦公樓下,偽造了余顯蘭跳樓現場,并喊來其他干警將余顯蘭送到醫(yī)院救治。經法醫(yī)鑒定,余顯蘭損傷程度為重傷,是鈍器性暴力多次打擊所致,而不屬高墜形成。劉安遐、楊寧、尚詩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此外尚詩源還構成故意傷害罪;劉安遐、楊寧還構成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罪。

  公訴機關還指控,事后,面對調查,劉安遐、楊寧、尚詩源才補辦治安案件手續(xù),并把時間移至7月15日。他們在補辦群眾舉報余顯蘭有賣淫行為的“接待筆錄”時,讓“舉報人”把接待時間也寫成7月15日。

  據《人民公安報》今日報道,法院通過審理查明,1997年8月,桐梓縣公安局馬鬃鄉(xiāng)派出所副所長楊寧及民警劉安遐、尚詩源跨轄區(qū)到婁山關鎮(zhèn)辦理經縣公安局批準立案查處的余顯蘭賣淫案。8日晚11時許,三民警將余顯蘭傳喚到縣公安局三樓辦公室,進行訊問。余交代了她在某餐館打工期間,曾與店主徐某等人發(fā)生賣淫嫖娼行為。次日凌晨2時許,余趁人不備,從三樓辦公室窗戶跳下摔傷。醫(yī)院診斷為:左額葉腦挫裂傷,左額骨、篩骨粉碎,盆骨骨折,面部多發(fā)性皮膚裂傷。

  法院在審理此案的過程中,將公訴機關出示的部分證據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進行重新鑒定,通過對多項證據的認定,法院對公訴機關指控三被告在辦公室將余顯蘭打傷后拖到樓下并偽造現場的事實不予認定。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寧、劉安遐、尚詩源接受領導指派辦理治安案件,按照法定程序傳喚涉嫌賣淫人員余顯蘭并進行訊問,系執(zhí)行公務行為,故不能構成非法拘禁罪。余顯蘭在接受公安機關訊問過程中系自己跳樓摔傷,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尚詩源將余打成重傷犯故意傷害罪和被告人劉安遐、楊寧偽造現場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罪均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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