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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非經(jīng)本級人大主席團或人大常委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 2000年3月1日 14:18 人大代表是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人大代表依照法律規(guī)定選舉產(chǎn)生,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集體行使憲法 和法律賦予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參加行使管理國家的權利。為了維護國家權力機關的威信,保證國家權力機關的正常運 轉(zhuǎn),為了保證代表能夠依法執(zhí)行代表職務,充分發(fā)揮代表作用,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必須要有切實的法律保障。未經(jīng)本級人大 主席團或者人大常委會的許可,任何國家機關和組織都不得對人大代表進行逮捕、拘留或者刑事審判。 如果有的國家機關和組織,或者個別司法人員不顧法律規(guī)定,任意拘禁人大代表,侵犯人大代表的合法權益,人大代 表首先應該向當事人申明自己的代表身份,并盡快與本級人大常委會取得聯(lián)系,運用法律手段保護人大代表的合法權益。當然 人大代表也應該受國家法律的約束,人大代表違犯國家法律,也同樣要依法辦事,受到法律追究。(據(jù)新華社電) 相關專題:2000年兩會專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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