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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任免權

2000年2月29日 15:04

  任免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各級人大和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選舉、任命、罷免(還有撤銷 職務、免去職務、接受辭職等去職方式)國家權力機關的會議領導機構、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軍事機關 、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組成人員以及其他公職人員的權力。

  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任免權的形式有:選舉、決定人選、決定任免、任免、推選、通過人選、補選、決定代理人選、 批準任免、罷免、撤銷職務、接受辭職。

  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保證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任免權,首先,黨組織要切實做好推薦由人大及其常委會產生的 國家工作人員人選的工作,支持人大及其常委會充分行使任免權;其次,人大的黨組織要努力做好工作,積極貫徹黨委的意圖 。人大常委會不宜承擔對擬任命人員的考察和已任命人員的考核任務。(據新華社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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